逃避六年终知错 回头是岸获轻判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56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利通在交通肇事十年后在其家乡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张利通驾驶冀E21171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50.8公里处时,因行驶中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所驾车辆前部撞击已发生事故横停在路中的苏ANG685号轿车。二车相撞后向前滑动过程中,将站立在轿车旁的被害人张某、刘某撞倒受伤。被害人张某、刘某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利通弃车逃逸。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利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刘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系他人所购,并挂靠在河北省隆尧县某车队名下。
在今年开展的清网行动中,被告人张利通于今年6月10日向其家乡河北省隆尧县牛家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鉴于被告人张利通投案自首,二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均获得赔偿,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利通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对于在逃犯罪人员在今年指定期限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