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17岁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440元。至此,正值花季年龄的青少年孙某将不得不在监狱里赎罪,再也不能自由自在地享受黄金般的青春好时光。

 

20106月,孙某初中毕业,在亲友的帮忙下来到市区某混凝土公司做操作工,月收入1500元,但好逸恶劳的孙某不能安于现状,认为当一名普通工人既累又无钱,永远也走不出家庭的困境。2011年夏天,孙某趁邻居吴某外出的间隙,3次采用找钥匙开门手段进入吴某家,翻箱倒柜在吴某家西房间卧室衣柜内偷走人民币合计7800元。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孙某索性辞去了工作,并很快将所窃钱财挥霍一空。

 

20122月,身无分文的孙某又采用爬梯子入室等手段,到邻居夏某家,乘隙窃得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870元。连续作案成功后,孙某的偷胆变得越来越大,一发不可收拾。随后的数月里,孙某先后4次在本村,采用爬梯、撬锁等手段入户盗窃,共窃得现金、金首饰、烟、酒、银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7270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孙某在邻居刘某家偷的现金和销赃所得的6万多元钱,竟被他在两个月内以交朋友、吃喝、赌博的方式全部花光。

 

据邻居们反映,孙某母亲是个哑巴,神经不正常,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父亲患有肝炎,身体瘦弱,常年需要吃药,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奶奶,家庭十分困难。在村里人眼中他是出了名的“腼腆”孩子,如果不是被抓获归案,怎么也想不到村里接二连三地失窃,竟然是他所为。庭审中,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坦言自己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缺少家庭教育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法官能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孙某屡次盗窃数额巨大,所窃钱财全部用于吃喝玩乐,主观恶性较重,且无力偿还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保护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