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趁夜电鱼撞破拦网 百亩养殖鱼快跑光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33
钱某等四人黑夜去湖里罗某的养殖区电鱼,被发现后慌忙驾船逃跑,不料将拦网撞出一个大洞,导致98亩养殖鱼几乎跑光,罗某遂诉至泗阳法院,要求钱某等四名被告赔偿收入损失、鱼苗损失等10万余元。现该案已审结。
罗某已经60多岁了,是水面围网养殖户,2009年,他在洪泽湖承包水面98亩从事养殖。该水面东至闫成伟塘口,西至航道,南至李广万塘口,北至湖面。2009年2月他购进各种鱼苗18020斤投放至该水面养殖,在罗某的悉心照料下长势良好。
今年6月份,钱某等四人说好去洪泽湖电鱼,就趁夜里十点多,驾驶电捕船进入罗某养殖的水面进行电鱼,发出的声音被罗某发现,当场报警,四人赶紧开船逃跑,后被警方现场抓获,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对四人及电捕船进行扣留处理,四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第二天,罗某发现养殖网被电鱼船撞出了巨大漏洞,由于该漏洞巨大无法补救,且发现时间滞后,致使该水面的鱼已经跑得差不多了,在事发几天后,罗某将鱼塘的所有鱼捕捞,卖了30000元左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塘口管理费损失5880元、鱼苗损失5万元、收入损失12万元、渔网损失112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渔网损失1120元。
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作为参照,法院酌定罗某的养殖纯收入参照周围倪某等其他养殖户的平均数,每亩为800元,故罗某鱼塘总纯利润为78400元(800×98),再减去事发后罗某捕鱼得到的售价款30000元,即本次的损失为48400元。但罗某在发现渔网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可能造成扩大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罗某承担损失40%的,所得赔偿为29040元元(48400×60%)。对于原告主张的塘口管理费损失5880元、鱼苗损失5万元,因本院已支持纯利润损失,该费用系必要的成本,故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钱某等四被告赔偿原告罗某损失29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