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陈某夫妇被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跳单”违约责任,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合计19080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承办法官认为房源信息并非中介公司独占,陈某夫妇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经法官法律释明后,原告中介公司撤回起诉。

 

陈某夫妇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便委托原告李云中介为其提供服务。2012312日,李云中介向陈某介绍了座落于如东县城某小区的302单元房一套,经过商谈后,双方签订了《委托购房(中介)介绍确认单》、《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人购买了受托人介绍的房产,以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的比例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中介费,如委托人逃避支付中介费,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成交房价或申报纳税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三的比例标准支付违约金。当日,李云中介带领陈某夫妇去看了该处房屋,夫妇二人当时未作表态。后来,李云中介无意间了解到,陈某夫妇已于2012319日购买了该处房屋,并且完成了过户手续。李云中介遂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陈某夫妇告上了如东法院。

 

陈某夫妇辩称:自己二人并非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达成交易,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该处房屋是通过我爱我家中介购买的,我爱我家中介也有同一房源信息,且房屋价格和中介费用均比李云中介便宜,自己也已经向我爱我家中介支付了中介费,同时提供了与我爱我家中介的居间合同等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认为,陈某夫妇对于李云中介是否违约,关键要看其是否利用了李云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陈某夫妇并未利用这一信息,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我爱我家中介公司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我爱我家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因此,陈某夫妇未构成“跳单”违约。

 

法官评析: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各类房产中介机构也相应兴起,与此同时,关于房地产的居间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购房人为规避中介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甩开中介机构,私下与房主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侵犯中介机构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在业内被称为“跳单”或者“甩中介”,“跳单”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某夫妇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审理中查明,原产权人曾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陈某夫妇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在经过对房屋价格和中介费用比较后,作出通过我爱我家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的选择。陈某夫妇所购买的房屋,李云中介并非独家享有该房源信息,有多家中介机构同时享有同一房源信息,在此情形下,被告陈某夫妇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居间方式促成了房屋买卖,这一合同行为是真实有效的,因此,陈某夫妇并不存在所谓的“跳单”行为,李云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友情提示:房产中介机构通过居间服务来获取报酬,维系自身的生存、发展。在居间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房源信息,当前,中介机构收集房源信息的方式多是免费接受房主登记,与其他中介合作实行房源信息共享,或者直接从互联网上收集信息。房主为尽快出售或出租房屋,往往多头登记,甚至直接将有关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房源信息的公开化,加剧了中介行业间的竞争,也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本案的案情在社会中广泛存在,作为委托人如果在完成对房屋的处分后,能够及时和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一份解除居间合同的协议,或许本案的讼争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