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充当车位 租期不明引发风波
作者:徐劲松 陈珊燕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686
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充当车位,出租给业主,却因租赁不明引发纠纷。近期,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车位租赁合同纠纷。
丁某是靖江某开发商所开发小区的业主。2010年12月24日,丁某与靖江某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约定丁某使用该小区内X号地下车位,价格为8万元。当日,丁某即刷卡支付了该款,并于次日开始使用车位。2013年4月,丁某一纸诉状将靖江某开发商告至法庭,称其于2012年9月得知X号地下车位为人防工程,但双方却未在合同中写明租期,故要求解除租赁协议、靖江某开发商返还已付租金。
靖江某开发商则辩称,X号地下车位虽为人防工程,但其是投资者,有权出租;租期双方虽未在协议中作书面约定,但已口头商定为20年,超过部分至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免费使用,故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车位在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内,然我国法律未禁止此种地下车位的有偿使用,故丁某与靖江某开发商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该协议中就租期未作书面约定,事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该租赁协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又因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解除行为无溯及力,故丁某实际控制使用车位期间的租金及使用费应予扣除。据此,法院判决丁某与靖江某开发商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靖江某开发商X号车位,同时靖江某开发商返还丁某租金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丁某与靖江某开发商均表示服判,愿意按上述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近日,靖江某开发商已经返还丁某上述租金,该起车位租赁风波顺利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