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难辨 测谎上阵
作者:刘建军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66
2011年9月2日上午8时10分左右,被告殷某驾驶轿车沿大仓路由西向东直行,在超越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的过程中未保持横向距离,轿车的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擦,致原告受伤,发生事故。该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与被告殷艳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殷某赔偿原告曹某41306元。
这殷某把钱给曹某也就没什么事情了,但后面却出现了一系列的波折。去年三月曹某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殷某赔偿曹某因交通事故等各项损失13198元,这在保险公司理赔时曹某提交过一份收条上面写到已收到被告殷某的赔偿款41306元,且连自己手中的协议也已经撕掉了,为何曹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呢?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事情的原委也渐渐的浮出水面,被告在答辩中指出,自己已经将赔偿款交给了原告,无需再负任何责任。而原告曹某却说被告只给了23108元,到底是谁在撒谎?经过法院调查,两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接触的比较多,且两人也谈得来,所以两人渐渐的成为朋友,两人在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由于没有收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两人商量后,曹某就写了份收条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小张在审核后将赔偿款打给了殷某,那到底殷某有没有将剩余的赔偿款交给曹某呢?结合撕毁重新粘帖的协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及虚假的收条还真的难以辨别。
最后,法院想到了给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双方都表示赞同并表示将以测谎的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后来殷某又拒不到法院办理测谎手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于殷某在明确表示同意测谎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拒不办理测谎鉴定手续,应当视为殷某放弃测谎鉴定并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根据双方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殷某给付原告曹某赔偿款7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