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20米的大榆树,一不小心越界了,伸进了胡立(化名)家院中、不仅影响自家采光,更是威胁墙体稳固。胡立找到榆树的主人高林(化名)要求砍掉大树,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日前,靖江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如矫正、迁移等),确保该树木的树根、树干、树冠不越过双方的界址、不再向西倾斜生长。逾期不采取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无效,则于一个月内清除该树木。

 

原告胡立诉称,我与被告系紧邻,胡立居西,高林居东,两户房屋均坐北朝南,高林屋前西侧围墙边种了一棵榆树,树高超过20米,有部分树枝延伸到了原告房屋上方,雷雨季节容易招致雷电,该树根部已越过两家宅基地的界线,且树根系发达,导致墙体裂缝。树上的鸟粪、树叶、毛虫等经常掉落,严重影响了家人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将紧挨原告院墙的树木移除,消除安全隐患,却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高林排除妨碍,清除榆树。

 

高林辩称,该榆树已生长五十八年,不存在对胡立家房屋造成妨碍的事实,其表示愿意加强管理,不同意清除树木。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家榆树的部分树枝已经生长到原告庭院、楼房上方,落叶、鸟粪及毛毛虫掉落在原告家中已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该树高20多米,如遇台风、雷电等恶劣天气,树枝会掉落或扫刮原告屋顶,危及原告房屋及家人的安全。更主要的是,该树木自原告小屋向上逐渐向西倾斜生长,上部已越过了双方的界址,若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会给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若被告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防范上述状况,则该树木应予清除。故被告辩称的其榆树没有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妨碍,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