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衣架引发三场官司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87
秋雨路,是扬州有名的服装一条街,然而秋雨路毕竟就那么数百米长,能够在此开店的也只有数百家,于是乎,一种类似于大商场出租柜台的出租衣架现象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合作得好,租方可以有一席之地经营,店家亦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方寸之地获利,然而,合作得不好,麻烦也就出现了……
2012年9月16日,在某单位工作的王某在路过甘泉路迷人服饰行时,看到了门外的招租广告,便进门与老板张某攀谈起来,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租用迷人服饰行衣架5根,从2012年9月25日起进服饰行销售服装,王某给付风险金2000元等。在给付1000元风险金后,王某于2012年9月2日进场销售服装。
2012年10月3日,王某又给付迷人服饰行1000元风险金和从同年9月25日起到10月24日止的租金3960元,迷人服饰行出具了收据给王某。2012年10月16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份承租协议,租期为一年。王某看了协议后签名,迷人服饰行亦盖章,协议成立。
同日,王某认为租金过高,借故将迷人服饰行老板张某处的协议撕毁,并随手扔进店内的垃圾筒。这之后,双方相安无事,王某照样在此经营。没想到到了2012年10月23日傍晚,张老板命人拆除了王某的衣架,扣留了其120件服装和7800元营业款。王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邗江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张老板违反协定。
对于王某的起诉,张老板并未答辩,只是约王某协商,答应结账还东西,但要王某在一份写好的情况说明上签字,说明的内容是:“2012年9月16日我与张经理联系协商,商谈了向迷人服饰行承租衣架事宜。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张经理同意我先交了2000元风险金,进场第一个月的租金按服饰行与其他承租人老合同执行,即第一个月租金3960元,由服饰行从我的营业款中扣除。第二个月按新合同租金执行。2012年10月16日,我与张经理签订了新合同后,我认为我所在的位置价格跟别人不一样,所以我把已签订的新合同撕了。我也不打算在迷人服饰行做了,在本月23日张经理把我的衣架撤了,现我要求结账。”为了拿到钱和营业款,王某在这份情况说明上签了字,可是张老板却未能兑现诺言。
2012年5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诉张老板一案,张老板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认为王某与迷人服饰行的口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已按约交付了租金,营业款及扣押的服装均应属王某所有,王某在租赁期间并未违约,服饰行在单方终止合同后应及时返还王某风险金、营业款及扣押的服装,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老板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判决后,张老板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服饰行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撕毁承租协议并不直接影响到此份协议的成立,其未按承租协议履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其交给服饰行的风险金2000元应予以扣除。至于服饰行扣留的7800元营业款和120件服装,因其所有权归王某,故服饰行无权扣留,应予返还。
为此,扬州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张某10日内返还王某营业款7800元。2013年6月张老板向邗江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邗江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进一步查清事实基础上,认为,原、被告双方承租协议合法有效,王某明确表示不再承租原告的衣架,应认定其违约,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8月,邗江区法院判决王某10日内偿付张某违约金2734元,宣判后,王某和张老板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