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村里公路养护浇水,私自拉线触电身亡,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619日,江苏省金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触电身亡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8月,金坛市某村改造村级道路,对连接两生产队的东西中心道路浇设水泥路面。该村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李金宝对水泥道路的路面进行浇水等养护工作。李金宝接受该工作后,即私自架设电线,用水泵抽水对水泥路面浇水养护。同年82417时许,李金宝在浇水养护完上述水泥路面后,准备收线回家。但由于水泵的电源插头未拔出,且电线的绝缘层存在破损现象。李金宝在收电线过程中,不慎碰到裸露的金属线而触电,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2830日,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协调,秦梓琪、李凯、李静三人作为死者李金宝的妻子、儿子、女儿与该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一次性补偿上述三人人民币20万元。之后,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补偿款。

 

20132月,秦梓琪、李凯、李静三人作为原告将金坛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公司的供电保护设施(漏电保护开关)在李金宝触电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工作,即没有切断电源,是造成李金宝触电身亡的根本原因;且事后被告也未及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所以要求被告供电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因李金宝触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1229.16元。

 

被告供电公司认为,李金宝私设电线未征得被告同意;其在收电线时,带电违章操作,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着重大过错。而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并无任何过错,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事发后,村委会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所以被告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话承办法官:江苏省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庭长袁照华

 

记者:袁庭长,您好!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显,原告的主张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袁照华:李金宝非因高压电触电死亡,本案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与李金宝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诉讼中,原告仅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登记表的内容只能证明李金宝触电死亡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漏电保护开关未能及时有效工作。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而李金宝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当知道在收取电线前应先切断电源,否则会存在触电的风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供电电线是李金宝自己私自架设,且该电线存在破损部分;其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形下即收取电线,系造成李金宝自身触电死亡的根本原因,其自己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现原告主张被告在本起事故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无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未能及时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与本起事故发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经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