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就王某诉扬州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1200元。

 

2013520日晚8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进入邗江区某住宅小区内,并向小区门卫管理员交纳了二元停车费,管理员出具了收据一张。次日晨6时许,王某发现轿车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至今未破。该小区物业由扬州某物业公司管理。王某被盗轿车经评估价值16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5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收取原告的费用是小区内的管理费用及道路养护费,并非汽车保管费。小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而原告的汽车没有停放在停车场内,该公司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该公司收取了二元管理费却要赔偿15万余元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情,物业公司对该住宅小区实行的是封闭物业管理,车辆驶入并交付费用,即应视为交付了保管物,双方之间的上述行为就已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该车辆被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管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但小区内设有专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而原告王某并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致使被告难以进行实际管理,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12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管理,不但会给业主造成损失,最终还将累及自己。广大业主也应配合管理,积极防范,尽可能地避免损失。对双方来说,加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