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总会消费被殴打责任谁承担?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9-03 浏览次数:242
2012年10月21日23时许,原告吉某等人在被告某夜总会KTV1188包间消费时,被告张某多次无故进入原告消费的包间,经包间服务员劝阻离开后,被告张某叫来被告季某,到该包间内对原告进行殴打,后被告季某、张某离开夜总会。期间,夜总会报警,派出所出警并调解,原告等人当晚在夜总会实际消费2228元,夜总会只收取800元,差额部分作为夜总会对原告及案外人徐某的补偿。当晚原告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鼻骨骨折。同月23日原告住院治疗。同月22日派出所对被告季某、张某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吉某认为夜总会未能善尽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夜总会、被告张某、被告季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296.9元。
夜总会认为:原告所受伤害系被告季某、张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公司作为娱乐场所履行了报警、劝阻等义务,公司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公安机关协调下,原告与我公司达成了协议,原告等人在我公司当晚消费计2228元,我公司实际收取800元。即使公司有过错,也因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而了结。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张某无故殴打原告徐某,侵害原告人身,依法应当由被告季某、张某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夜总会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该公司娱乐场所的人虽依法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吉某等人在相对安全、私密的KTV包厢消费时,被告季某、张某突然进入并对其殴打致伤,被告夜总会即报警求助,因此该公司对原告吉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夜总会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另外在警方的协调下,夜总会已通过减免原告的消费,对原告进行了一定的补偿,故原告要求夜总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季某、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4292.9元,夜总会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