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受雇于被告杨甲在其堂叔杨乙家盖楼房时,被掉落的天沟板砸伤右腿后,至今仍未痊愈,前期的医疗费用虽然得到了杨甲的部分赔付,但是还有大半费用不得着落,尤其是房东杨乙,从未到医院探视原告也未支付任何费用,黄某就将杨甲、杨乙两人诉至法庭,请求连带赔偿6万余元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第一被告杨甲已经身患绝症,多次去上海化疗,在第一次上门诉前调解时发现杨甲已是家徒四壁,健康状况也不容乐观,没有任何赔付能力。承办法官着重做第二被告杨乙的思想工作,特别释明因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杨甲,所以应对黄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杨乙对该说法始终不肯认可,法官没有一判了之,又择日将原被告传唤至法庭,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各项费用逐一作了认定。尽管经过该次庭审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都已经完成,但是考虑到判决效果未必尽如人意,法官又耐心将适用的法条和可能的判决结果再次向被告释明,希望杨乙考虑与杨甲的亲戚关系以及原告的伤情,并动员第二被告杨乙的代理律师,希望他能说服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第三次开庭宣判之前,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推心置腹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杨乙的态度有所转变,但是赔偿金额仍不能达到原告的要求。法官要求原告方考虑被告也是身处农村,一次性全额赔偿的能力有限。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明、劝导,杨乙答应分两期共赔付原告4万元以了解此案,原告对此方案表示满意,也不再要求第一被告杨甲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身患绝症的杨甲自愿支付了鉴定费中的1000元,原告念及他的健康状况和经济条件也自愿放弃了。

 

至此,一场特殊的雇用人受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三个当事人之间也从相互怨恨转变为互相理解、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