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政与人权
作者:李宏玉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1309
论文提要:宪政是一个内涵颇为丰富和意旨深远的理论范畴.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模式。以往的理论和实践已证明人权是宪政的终极性目标和变革的根本动力。宪政又设计和采取一系列的制度与具体措施来切实保障人权。两者之间有着辩证的关系,宪政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人权又推动着宪政的发展和改革。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并且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给与补偿"。这标志着我国人权理论的重大转折,或说是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传统的权利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哲学开始转型,一定程度上承认人基于其本身的存在就应当享有基本人权的理念。这个里程碑式的修宪将给我国人权和宪政事业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本文试图从以往已有的对宪政认识的基础上阐发自己对宪政和人权的浅薄见解。
一、宪政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范畴
宪政所蕴含的意义的探讨可谓旷日持久,虽然没有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但其包含的一系列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普遍认同的。要取得对宪政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必须从其与宪法、宪政精神的关系中去审视其本质和理论内核。我国许多的学者立足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更有学者从民主的角度来全面解释宪法、宪政与宪政精神,指出,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宪法是民主忠实而庄重的记录的最基本的规范文件,宪政是与宪法相对应的民主政治状态,宪政精神是在宪政提炼为宪法和宪法转化为宪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民主意识。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只有真正成为人民的行为准则并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成为政府公权力取得和行使的依据时,宪法的威望才真正的树立起来,才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到此时宪政也就完善地建设起来了。还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一个系统包括四要素:宪法、民主、人权、法治,其中宪法是依据和起点,民主是前提和核心,法治是基石和保障,人权是目标和归宿。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表述,宪政本身是民主和法治的集中概括,是二者的联接点,法治是宪政之纲,民主是宪政之魂,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至上。总之,宪政和宪法、民主、法治、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甚至相互依存和包含。宪政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理论范畴,得从各个层面去探求。
二、人权成为宪政的终极性目的价值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滥觞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理论已经为世界人民广泛接受,保护人权成为人民的普遍要求和共同心声。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所指出那样:"人权是时代的观念,是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是人存在于社会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所在。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模式。"综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发展的历史进程,人权始终都是宪政紧紧围绕的轴心,宪政是人权之制度保障。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就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便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已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正组合的目的在维护人的不可侵犯和天赋的权利。"《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19条第4项明确规定,宣布戒严不得侵犯生命权、人格完整、个人身份、个人的公民资格与公民权利、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人的抗辩权及信仰自由与宗教的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保护基本人权的规定,人权作为宪政的终极性目的价值在各国的制度层面上确立起来了,是政治文明的又一大进步。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自文艺复兴始,许多的启蒙思想家就大力的倡导"天赋人权"理论,斯宾诺莎是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在他看来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比任何事物更为珍贵,"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霍布斯说在《利维坦》中给自然权利下了明确的定义,"自然权利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洛克强调生存权和生命权,"人类一出生即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有食物和饮料以及自然界所供应的一切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卢梭说"人生而是自由的",社会契约论表明了人权的自然性;孟德斯鸠与杰弗逊也强调人权以人性作为权利的道德来源确立个人权利非来自主权国家法律的赋予,而是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使然。其实,这意味着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不是由法律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高于国家,国家保护人权构成了其权力运行的合目的性。早在我国清朝和民国时期的改良派和贤哲们也有着类似的感悟与陈辞,何启、胡礼垣认为"民权者,授之自天",又说"权者乃天之所为也,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赋人以性命,则必畀以顾此性命之权。天既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民权是天赋的,而不是人立的。人们自保其性命,自顾其身家,是在行使天赋的权利,是不辜负上天所托的表现。这种以抽象人性为基础的人权哲学给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在现代社会仍有其积极意义,致使许多国家和政府不能任意剥夺本国人民的人权。
从历史的实践经验来看,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严重人身依附,求得自身的独立,资产阶级在革命之初就提出了人权、平等、自由的口号。在革命之后,人权的承诺一步步地实现,并且其范围也不断地由一小部分拥有大笔财富的资产阶级扩展到平凡的劳苦大众。在客观上平民百姓也得到了实惠,且恰恰是这种实惠使得平民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时坚定拥护者和革命成功后仍服从其统治。资本主义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障人权的法律。法国现行宪法序言部分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的序言加以确认和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各项原则。"美国1917年的第13条和1976年的第23条修正案都旨在保护社会利益的。从1914年的《克莱顿法》1932年的保护劳工利益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德国的《魏玛宪法》完全以社会为本位,扩大和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权利和劳工利益的保护。这些法律的颁布后,纠缠资本主义国家的众多"顽疾"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继而重新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宪政以人权作为其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清朝政府希图以一部冠名为宪法的、实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皇权的《钦定宪法大纲》来蒙骗中国人民,爱国的知识分子和平民们心明眼睛亮,识穿了其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阴谋和祸心。正如当时有的学者所言"臣民权利自由,实不过徒饰宪法上之外观,聊备体裁,以慰民望已耳"。并且"臣民之权利自由,必间接而得法律命令之规定,非可由宪法上直接生其效力"。最后,轰轰烈烈的辛亥革命将其赶出历史的舞台。所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把人权的有效保护视为宪政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最终归宿。
从现实的条件和环境来讲,随着民主思想的广播深入,人权意识在人民心中的牢固树立,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平、自由、平等不能只是挂在嘴边的空号子,而应是人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有权利。因此,在现今彰显人性和崇尚人权的时代,每个人对其作为社会个体的价值有着清醒认识而对社会则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的热切期盼。宪政也应该建立在人文主义的精神和理想之上,给予人权以充分的保障,便能激发人们的创业的积极性、奉献社会的热情;在他们的各项权益顺利实现和切实保障时,宪政设立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就会被人民在现实生活中遵循;才会真正对政府产生信任感,政府的各项措施和政令才能贯彻落实下去,社会的安全、秩序就可自动的得到维护。总而言之,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是的生命力所在。
综上所述,人权的保障成为宪政的最终目的或最高价值绝非偶然,而是众多的学者智慧的结晶和实践经验的集中概括,是人类对其自身价值的人文主义的深刻反思后做出的又一创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一定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产物。
三、宪政对人权的保障
"哪里有权利哪里就应该有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律人熟知的道理。宪政的所有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能落到实处,绝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主义层面。从古至今,就有很多的仁人志士为人权事业献计献策,诸如,分权制衡原则、法治原则、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完善民主制度,深化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等。人权的保障其实也促进了宪政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一)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
人民主权原则蕴涵着权利属于人民是宪政的逻辑起点,西方的学者早就指出权利的最终来源是人民,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转渡的,政府只是受人民之托管理国家与社会,宪政的目的不是为了政府的有运行,而是以政府的有效运行来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言"立宪主义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权力的控制,保障社会成员的人权"。但是,人性的弱点以及权力天然就有一种扩张异化的倾向,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约,公民的权利就会很容易受侵犯和损害。洛克、孟德斯鸠、潘恩、汉密尔顿等主张通过分权让国家权力沿着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设定的轨道运行,同时又保持一种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的关系,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和专政的危险。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立制衡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专政和腐败,但其还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二)法治原则
宪政和法治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原则亦即: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按照依严格程序制定法律的来对整个社会实施管理。要求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都应该在正义的法律框架内活动,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规定程序来行使权力。法治还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等,其本身就是人权的"守护神"。
(三)宪法至上的原则和宪法的司法化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不错宪法是人权的天然的屏障。宪法主要是规定人民和国家关系的根本大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一国之内宪法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基础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和宪法的明文规定、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相抵触。另外,建立宪法法院审理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尤为迫切。宪法不应该被束之"高阁",或者仅仅是统治者拿来粉饰太平的工具和标榜暂时的胜利的"花瓶"。相反,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宪法条文只有实实在在的司法运用中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人权的作用,其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宪法的司法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国内的呼声也步步高涨。
宪政的全部要义在于人权的维护和尊重,是否以人权保障为目标是衡量真假宪政的道德标准,能否保障人权是宪政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
总而言之,宪政和人权的关系应该辩证的来理解。如果说最大多数人的宪政立场是宪政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权是则是这种动力的源泉。宪政使人民获得了基本的人权,人民在生活中感受到自身价值和尊严,才会拥护和支持宪政,进而推动宪政的建设和改革。人权是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诉求,人权的发展同样丰富宪政的内涵和促进这宪政的发展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