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司法的廉洁与公信,如何使二者间保持合理的距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实践中二者关系存在两种"畸形"--距离"畸近"和距离"畸远",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本文针对这两种情形,分别分析其成因,寻求可行性对策,提出了强化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正义、裁判应合理评复律师的辩论意见、从物质上和精神上为法官解压、建立法官行为评定机制以对抗职业风险、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对律师职业的正面舆论宣传等建议。最终,以拉开"畸近"距离、拉近"畸远"距离的方式,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距离趋于完美。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进程的推进,诉讼大爆炸时代的到来,法律职业者们受到了社会空前的关注,其中以对法官和律师的关注为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共同义务,同属法律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却鲜有较为精准的定位,常谈法官与律师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但"适当"一词的尺度该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在缺少定义性指引规则的前提下,也许我们可以从"适当距离"的两端入手,撇除"畸远""畸近"两种情形,逐渐逼近"适当距离",最终趋于完美。

 

一、距离"畸近"--法官与律师的利益串联

 

不知从何时起,"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所谓定律开始在律师界流传,不得不令人警醒的是,这一说辞在律师界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为何会得到认同?其中当然少不了一定的事实支撑:一些律师在打官司过程中尝到了有关系带来的甜头,还有一些律师吃到了没有关系带来的苦头。显而易见,这其中少不了部分法官的鼎立配合。以关系亲疏代替事实和法理,对案件做出所谓的裁决,毫无公平正义可言。

 

(一)距离"畸近"之危害

 

"关系案"所导致的个案不公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它必然会弱化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任。人们选择诉讼,求助于法律,无论是基于对这一途径权威的认可,还是处于困境中的无奈之举,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法律抱有信心和期待。而罔顾事实与法律的"关系案"无疑给这种信心和期待带来重创。这是当前司法权威及公信度欠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官与律师距离"畸近"的最大危害;

 

其次,它在无形中宣扬了"关系"之于"官司"的重要性。这种错误意识还会引导更多的律师开始注重"关系",使一部分律师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怀疑,这种萌生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怀疑和猜忌一旦蔓延,无疑会给该共同体带来致命的危害;

 

再者,它可能导致法律业界"逆淘汰"现象的产生,即"汰优择劣"式,而非正常的"择优汰劣"式的淘汰。"关系案"加深了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间的隔阂与轻视,以至于在双方的交往中,广大正直的法官、律师心存顾虑、如履薄冰、难有作为。常此以往,甚至有可能造成正直的法官、律师的活跃度反而不如那些非正直的法官及律师,以至于他们在法律职业者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

 

(二)利益串联之源头

 

无论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史如何,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在当前绝大部分人的眼中,律师做的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行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商业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律师变成了法务市场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追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毕生的理想。 与之相对的是,法官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也因经不住物质性利益诱惑,或者受体系内考核机制影响等,在办案过程中也有所求取。在两者均有依法办理案件以外的欲求之时,互相提供方便、获得满足就不足为奇了。

 

1.经济利益因素。受经济利益因素影响的主要是律师,案源多、官司赢则是其直接的经济收益。为此,一些律师为了案源及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主动充当腐败源,以介绍费、提成、回扣等为诱饵,拉拢法官。一些法官经不住诱惑,违规向律师透漏案情、介绍案件,甚至主动要求或暗示律师给予各种"好处"

 

2.司法作风因素。一些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随意性过强,导致了律师的无奈甚至是附从,丧失了律师应有的职业自信。比如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阐述发言,法官却充耳不闻甚至是任意打断;律师费尽气力认真准备的代理辩护意见,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却置若罔闻。为应对这样的情况,有些律师逐渐变"打官司""打关系"

 

3.考核指标因素。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还背负着各级、各类考核指标的压力,比如最常见的调撤率指标、服判息诉率指标等,而在是否同意调解、是否需要上诉等问题上,律师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当事人的决定,所以对于法官来说,满足了律师的要求也等于变相地完成了相应的任务;

 

4.职业风险因素。了解的人都知道,法官如今是当之无愧的高风险职业。部分当事人滥用诉权、少数社会弱势群体报复社会的心理、来自网络炒作及不良舆论等一系列潜在风险无不令法官战战兢兢,稍有不慎还有引发涉诉信访的可能。这些情况,假如律师能够适时的多做一些正面引导,或者没有个别律师幕后的"推波助澜",法官的职业风险系数则会下降许多。

 

(三)拉开"畸近"距离

 

法官与律师的距离"畸近",丧失的是二者各自应有的独立性。哈佛法学院的艾·德肖微茨教授所言:"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是法律对法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由此可见法官和律师之间如何保持相对独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律师要保持与法官的独立,必须强化律师的职业自信,限制审判权的肆意行使,笔者建议:

 

1.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裁判结果的得出过程,即逻辑说理性。要求每一项裁决都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作支撑,并且对不利的裁判结果尽可能地明示相应的救济途径;

 

2.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尊重律师的努力,针对律师提出的观点,无论支持还是否定,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合理的评复;

 

3.赋予法官与律师平等的监督权,这种监督不仅限于诉讼活动中,还应扩大到私人活动中一切与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有关的范围,在两者间形成有效的制衡;

 

其次,法官要保持与律师的独立,必须从物质上和精神上两方面入手,使法官脱离向律师"乞求"的境地,为此,笔者建议:

 

1.通过提高法官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使法官在极力保持的职业荣誉感和现实生活的困顿交织而成的尴尬与苦涩中解放出来。尤其在当前案多人少、审判工作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法官的收入应当高于其他类别的公务员,这也是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直接体现;

 

2.重新审视现有的考核制度,尽力取消那些与依法办案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指标要求,在精神上给法官松绑。以调撤率指标为例,法官在要保证办案程序和裁判结果均合法无误的同时,还被限定了案件处理方式(基层法院较高的调撤率指标要求大多数案件都要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结案),这样高的要求对于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而言都有一定难度,更何况能力各异的其他法官?

 

3.从制度层面降低法官的职业风险,建议建立法官审判行为评定机制。因为评判一个法官的职业行为恰当与否,很多时候并无量化的标准可供对照,比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因此笔者认为,借鉴审计学中的"公允"一词,由法官协会内部的特定组织,对法官的某一行为进行评定--组织内部的成员均以自己为例,判断在相同情况下是否会作出同样的行为,最终以多数意见者为评判结果。若该行为被判定为公允,则作出该行为的法官不再因此接受任何惩罚。

 

二、距离"畸远"--法官与律师势同水火

 

相较于距离"畸近"而言,法官与律师距离"畸远"的情形要少一些,其所带来的影响及危害也与前者有异,但其表现程度之激烈却丝毫不逊于前者。如法官当庭质问律师懂不懂法、律师扬言带当事人进京上访,更有甚者,2012年春节前,西南某基层法院的法庭上,竟然出现了律师"威胁"法官,法官"驱逐"多名律师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哗然。探寻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完美距离,必须摒除二者间距离"畸远"之情形。

 

(一)距离"畸远"之危害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距离"畸远",虽实现了二者的相对独立,看似有益而无害,实则物极必反。

 

首先,以法官与律师的当庭对抗为例,有人指责律师不遵号令、咆哮公堂,也有人质疑法官预存偏见、漠视诉权。而无论哪种观点,都无一例外地中伤了法律的威严--法官的号令不被遵守,严肃的法庭被肆意破坏,法官的中立性遭受质疑,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都是法律的威严所无法容忍的;

 

其次,种种法官与律师的距离"畸远"情形,都不是理性的"就案论案"的体现,相互之间的质疑与威胁,极大地悖离了法律本身的平等和关爱精神,更有失作为专业人士对待不同观点所应具备的尊重、包容与冷静态度。这类现象,使法律职业在人们心目中原有的辉伟形象大打折扣,进而有损于司法公信;

 

再者,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距离"畸远",必然导致二者互不信任,甚至是对对方过分的防备,以至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忽略了追求法律之真实和正义的目标,反将注意力倾注于制造障碍或相互"找茬"上,使案件审理工作无端走了许多弯路,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二)势同水火之成因

 

法官与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同台竞技中,摩擦与碰撞在所难免,而极端的好胜心理、报复心理等则无限扩大了这些摩擦和碰撞。

 

1.经济利益因素。一场官司的输赢总会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到律师的经济利益,而法官是矛盾冲突的调和者,是冲突利益的分配者,处于利益纠纷的漩涡和风暴中心,他们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完成利益分割后,既得利益的失去者总会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法官,甚至有铤而走险者用利刃和子弹对法官宣泄着内心扭曲的不满,触目惊心;

 

2.司法作风因素。如前所述,一些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随意性过强,律师在无力改变现状的情况下,一部分人选择持"强硬对抗"态度,这种态度在工作中与法官互相影响,就造成了二者之间距离"畸远"。司法作风不端是导致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畸形的重要成因;

 

3.执业观点因素。法官与律师的分工不同导致其各自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传统上律师的社会地位就饱受争议。中国古代的讼师角色,专以教唆、包揽词讼为事,从中牟利,历来被置于国家司法秩序和乡土社会礼治的对立面,是社会的赘疣和不安定因素。加之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类似现象,如有些律师故意误导当事人、教唆其上诉、上访等,导致部分法官对律师反感。这种逆反情绪体现在工作中还会相互影响,致使二者之间距离"畸远"

 

(三)拉近"畸远"距离

 

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法官与律师之间理应建立起一种相对独立、互相监督而又彼此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彼此理解和尊重的态度作为看待和维系双方工作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首先,为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倡导双方的专业交流。尝试加强双方在法律执业能力学习与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沟通联系机制,以法律职业者协会、开设网络学术论坛、召开法律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动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活动的开展;

 

其次,加强对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职业的正面舆论宣传,通过新闻传媒、影视作品中着重宣传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事迹,消除长期以来普通民众以及部分法官对律师"靠出卖法律获利"的职业误解;

 

端正司法作风方面,前面已有提及,不再赘述。

 

另外,在校正法官与律师"畸形"距离的问题上,严格的法律规范以及诸多不同种类的措施当然是防止人性堕落和司法腐败的首要法宝,除了上述拉开"畸近"距离与拉近"畸远"距离所提到的几点建议外,要想探寻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完美距离,自律亦是保持法律职业者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通过严守职业准入关,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自律、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措施,引导广大法官和律师自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从业道德行为规范,规范双方的业内外关系,力争赢得民众对法律和法律职业者的信赖,改善司法面临的信任危机。

 

三、探寻完美距离--内、外兼顾之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早在20043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以期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业界人士、理论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给予了较高的关注。虽然在各种探讨声中,较难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权威的、精准的定义,但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完美距离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完美距离之外观

 

直观上,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完美距离,应等同与法官与一般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表现在诉讼中与诉讼外分别为:

 

在诉讼中,法官保持足够的耐心,保障双方律师平等、充分的发言权,并用心听取,体现出庄重和睿智;律师尊重法庭,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陈词和辩解,体现出客观和严谨。

 

在诉讼外,无任何经济利益和人情往来,律师对法官而言,与普通当事人无异。少数必要的私交也与案件问题绝缘,相互之间保持光明磊落。

 

(二)完美距离之内涵

 

深入分析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完美距离,是同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进行学术争论与辩驳的关系,是站在不同角度的护法者,而庭审现场则是二者就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展开的同台竞技;本着对法治精神和自然正义的敬畏与臣服,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观点异同不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更与金钱利益、权势大小等无关;但他们会冷静、理性地对待反对意见,仅凭客观逻辑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推理和判断。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畸形"关系危害巨大,成因复杂。在探寻二者间的完美距离过程中,虽没有既定的模式可供采纳,但对"畸近""畸远"两种不良情形容易辨别,对完美距离的特点也不难掌握。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及行业自律,不断拉开"畸近"距离、拉近"畸远"距离,并大力推崇和鼓励符合完美距离特点的两者关系,将有助于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关系,无限趋近于完美距离。

 

 

[其他参考文献]

 

1.颜杨:《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第4期;

 

2.蔡学军:《浅议法官与司法公正》,《企业导报》2011年第16期;

 

3.陈金钊:《难以践行的誓言--关于法官法治信念的考察报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总第1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