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龙、李志虎、李志豹三兄弟分别为李登河的大儿子、二儿子与三儿子。大儿子李志龙出生于1966312日,二儿子李志虎出生于1969912日,三儿子李志豹出生于197254日。1987年,李登河大哥李登银因无子而“过继”其侄儿即李登河二儿子李志虎作为养子。1991年农历九月二十九日,老二李志虎结婚后带着妻子与养父母李登银、朱国华一起共同生活。1997年,养父母李登银、朱国华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与李志虎解除收养关系。19971225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1997)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李登银、朱国华与李志虎的收养关系。

 

201375日,李登河因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仅依靠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费用80元和最低生活保障约30元艰难度日。因实在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无法维持自身正常生活开支所需,儿子们又不闻不问,李登河无奈将包含李志虎在内的三个儿子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均对其承担赡养义务。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志龙、李志豹两兄弟当庭表示愿意对李登河承担赡养义务,然而老二李志虎却辩称自己早已“过继”大伯李登银,与大伯曾形成收养法律关系,虽然后来与大伯解除了收养法律关系,但也不再与生父存在法律上的父子权利义务,不应再对生父李登河承担赡养义务。

 

针对本案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李志虎虽年满18周岁才“过继”给大伯李登银,依据《收养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依然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样古墓之间的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既然李志虎与大伯李登银成立收养关系,那么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然消灭。1997年,已成年的李志虎与养父母之间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成年养子女在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及其他亲金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自然恢复,是否恢复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李志虎成年后与大伯李登银解除收养关系,但就生父母与其他近亲属之间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协商确定。因此,李志虎与生父李登河之间并未恢复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李志虎当然不应对李登河承担赡养义务。另外,如果赋予李志虎对李登河的赡养义务,那么将来在李登河去世以后,李志虎是否能够享有对李登河财产的继承权?如果不能享有继承权,单纯赋予李志虎赡养的义务则不对等。该观点从以上两大方面否定了李志虎对李登河的赡养义务。

 

观点二:按照《收养法》第七条的规定,李志虎与大伯李登河之间于1987年以过继形式形成收养关系,后双方于1997年解除收养关系。1997年,李志虎与李登银解除收养关系后,虽没有与生父李登河通过协商方式恢复父子权利义务关系,但1987年成立收养关系时,李志虎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志虎的生父母对其已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在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给予生活费的义务。解除收养关系后,赋予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对应养父母已履行的抚养义务,法律给予养子女在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时候给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的负担。这样不仅使两者之间义务对等,也是律法作为社会规范的基本精神,更是道德与社会公序良俗的本质要求。尽到抚养义务的养父母尚且能够受到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待遇,更何况是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生父母。对比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抚养义务与给付生活费义务的法律规定,本案可看作生父母在子女成年后以子女被他人收养解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而未协商恢复本来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情况。从法律举轻以明重及设立赡养义务的立法原意来看,李志虎在与大伯李登银形成收养关系前,生父母已将其抚养长大,完全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现其生父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对应生父母在李志虎被收养前已尽到的扶养义务,现李志虎已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则李志虎当然的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生父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如果李志虎未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因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则李志虎不必再对其生父履行赡养义务。

 

笔者赞同观点二,观点一虽看似有理,但隐隐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应了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认为如果不赋予子女继承权就不应单纯赋予子女赡养义务,这是明显不对的。赡养与继承无关,哪怕父母没有财产给予子女或者不均分自己的财产甚至不分某个子女财产,该子女也应尽到赡养义务。乌鸦尚知反哺,更何况为人子女!父母在子女小时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长大,在父母老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就是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之时,该义务与是否继承父母遗产等权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