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砍邻居果树 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何芬 朱骏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316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讲的就是有个好的邻居生活往往会变得很和谐。国家也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良好的邻里关系往往会使人生活愉悦,但泰州市高港区一男子却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将邻居的三棵银杏树砍死,最终被判刑。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被告人孔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孔某因界址纠纷与邻居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邻居徐某用铁锹毁坏被告人孔某家的价值人民币820元的两棵银杏树。被告人孔某一气之下,决定以牙还牙,趁邻居徐某外出之际操起斧头将徐某家门口的两棵银杏树砍毁、一棵银杏树砍断。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家三棵银杏树的输导组织已全部破坏,将全部死亡,价值人民币8620元。徐某回家之后看到自家门口的银杏树被砍烂就报警,后经电话通知,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以毁坏果树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官点评:邻里关系是我们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很重要的人际关系。虽然说生活节奏的加快,居住方式的变迁让我们从“熟人社会”渐渐走向“陌生人社会”,但是邻里关系仍然与时代同频共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能够增进日常生活中的乐趣,同时在危难时刻也能做到互帮互助。本案的孔某为泄私愤一时冲动竟然将邻居的果树砍死,不仅破坏了和谐的邻里关系,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