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但总有一些人或是抱着侥幸心理,或是根本不以为意,醉酒驾车以身试法,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829日潘某因一个月内两次醉驾,被常熟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最高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简介】

 

潘某,30岁,江阴某企业职工。2013726日晚,他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四瓶啤酒,饭后已近凌晨,他抱着侥幸心理不顾酒意驾车送朋友回家,送完回家途中轿车右前方与一辆客车左后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潘某驾车逃逸,后又打电话找朋友冒名顶替。次日凌晨1时,潘某和朋友经交警通知后前往交警队处理事故,浑身酒气的他很快被经验丰富的警方识破。经检验,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江阴警方取保候审,并暂扣驾驶证。同年819日,案发后还不到一个月,潘某在常熟饮酒后驾驶轿车上路,行至该市梅李镇塘桥老警务室时,因酒意上涌停车呕吐,后竟躺在车门边睡着了。梅李交巡警中队接报后将潘某送到医院,经检验,潘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19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标准。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一个月内先后二次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潘某的犯罪情节,对潘某处以法定最高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浓度≥20,<80 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80 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官寄语】

 

各位驾驶员都要牢记“安全第一,远离酒驾”,安全驾驶,远离酒精,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更不能一错再错,以免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