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月的牢狱生活眼看就要到期,即将可以和家人团聚,而姚某却因为在狱中向他人传授“盗窃技术”再次获刑。近日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姚某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再受刑罚。

 

姚某今年二十刚出头,四岁的时候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他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因为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姚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初中毕业后不久,姚某跟几个混混学会了撬汽车门锁,并在泰兴、靖江等地实施作案。一天凌晨,姚某一伙连续撬开5辆汽车的门锁,盗取价值8000多元财物。正当他们准备逃跑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姚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服刑期间,姚某结识了“同窗难友”朱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无话不谈。在一次闲聊中,朱某得知姚某会撬汽车锁,就打起了歪主意,让姚某将撬车锁技术传授给他。姚某认为自己很快就要刑满释放,为了“兄弟感情”就爽快地答应了,并经常趁休息时偷偷将撬车的步骤写在纸上交给朱某。然而这一反常举动很快被狱警发现。在人证物证面前,姚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泰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姚某为了哥们义气,为了回报监友的帮助,知法犯法,将“盗窃技术”传授给别人,这样做既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法官在此告诫广大青少年,一定要谨慎交友,用正确的方式对待友情,相互之间要学习有益于自己、他人和社会的知识技能,违法的东西千万不要学习与传授,否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