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明和蒋天华两家是邻居,因为门前土地的问题长年不和,是非不断。2011年,两家人再次发生口角,继而辱骂厮打,盛怒之下,蒋天华用刀捅向邓志明,造成邓志明重伤,蒋天华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邓志明经过两年的治疗,先后花费了20余万元,最终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今年年初,他将蒋家人起诉到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伤害损失。法院经根据双方对该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判决蒋天华赔偿损失费用的70%,其余部分损失由邓志明自行负担。

 

土地置换埋下祸根  多年争执两家交恶

 

邓志明和蒋天华是同村的邻居,两家人虽然走动不多,但也能和睦相处。2004年,有了一些积蓄的邓志明想办一个生产酱菜的小工厂,便与蒋天华商量,将蒋天华家的地跟自己家置换一下,以便腾出一块大一些的地方盖厂房。蒋天华种了几十年的地,自然不愿意置换,告诉邓志明他看中的那块地是自己母亲名下的,他只是帮母亲种地。邓志明多次上门找蒋母,软磨硬泡之下,老太太同意了置换。两家人协商约定,邓志明在蒋母的土地上盖厂房,蒋天华在邓志明家门口的一块土地上种地。双方都没有想到,正是这个置换约定为今后十余年的纷争埋下了祸根,导致了最后的血案。

 

置换初期,邓家盖厂房做生意,蒋家种地收庄稼,倒也相安无事。2006年,邓家因生产需要想打一口井,打井选址在蒋母的土地上,管线也都埋在那块地里,邓家跟蒋家打了个招呼,蒋家人也没提反对意见。但打井架设机器时,邓家置换给蒋家的那块地上的麦子推倒了,出水时又把蒋家相邻地块上的麦子淹了,蒋家对此非常不满。邓家提出给蒋家一些补偿,但蒋家人认为邓家做事不地道,他们不要钱,就要讲个理,双方起了争执,从此见面不再说话,形如陌路。

 

2007年起,两家人之间的气氛愈发紧张,经常为一些小事起冲突。邓志明在自家门口种了一棵无花果树,见蒋天华正在他家门口的田里干活,便出言不逊。蒋天华听到过来质问他骂谁的,邓志明说骂自己家的树,树种在自家地上,爱骂就骂,蒋天华一听气不打一处来,两人争吵起来。乡亲们纷纷过来劝架,但两家人积怨已深,提起了当年置换的事,蒋家觉得吃亏,找到村干部评理,又报了警,经过多方劝说才平息了事端,可这远远不是事情的结束。

 

口角之争引发混战  酿成血案一人入狱

 

因为置换土地的问题上,邓家和蒋家已经成为全村皆知的仇家,村干部和一些有威望的村民也多次为两家人丈量面积、划清地界,想方设法平息两家多年的是非。但两家人都赌着一口气,平时磕磕绊绊不断,对立情绪剑拔弩张。

 

20116月一的天,蒋家儿媳小慧在邓家门前置换的那块地里干农活,邓志明的父母和妻子说我家门口的地就是我们邓家的,小慧出言反驳,说那是我奶奶的地换的,我家都吃亏了,你们还说这样的话。双方吵了起来,小慧势单力薄,推掇间被按到了地上。外面的动静惊动了在家的蒋天华,一见邓家人围着儿媳打,他便冲上前去拉小慧。邓家人恶语相向,说老公公疼儿媳,还不知道是什么关系。受此大辱的蒋天明怒不可遏,挣开了邓家人的拳脚,冲回屋里摸出一把刀,向邓志明胸口、腹部、背部捅去。闻讯前来的乡亲们一见事态恶化,赶紧报警,将受伤的邓志明送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邓志明腹部开放性外伤、失血性休克、右侧气胸、右侧胸背部开放性外伤。随即收住入院,并于当日进行了胃网膜右动脉结扎止血加横结肠破裂修补、剖右胸探查止血、食管修补、膈肌修补、胸背部外伤清创缝合等手术。而蒋天华也于当天投案自首。经警方鉴定,邓志明胸、腹部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12年年初,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蒋天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两年治疗落下残疾  起诉赔偿索要损失

 

这一块让两家人纷争不断的土地把蒋天华送进了大牢,而留给邓志明的是漫漫求医路。重伤的他在住院治疗了46天,出院后又辗转于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徐州仁慈医院、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等多家医院,采取放射治疗、康复治疗等多种方式恢复身体,但因为胸、腹、背部多处中刀伤及脊髓,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2月,邓志明拿着厚厚一撂手术记录、医疗票据、伤残鉴定等证据,将蒋天华和小慧起诉到泉山法院,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是被告小慧的过错引起、蒋天华故意伤害所致,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医疗费100137.91元、伤残赔偿金105364元、误工费39200元、护理费279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92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86452.31元。

 

承办法官前往蒋天华服刑的监狱开庭,蒋天华认为由于邓志明多次恐吓和刺激自己,自己忍无可忍才把原告打伤,邓志明在这起事故中明显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而小慧则坚持自己当时被邓志明的母亲和妻子两人打得头破血流,根本没有余力去伤害邓志明,公公也是被打急了出于自卫才捅了邓志明两刀,邓志明的受伤与其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她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结合邓志明的伤情,对各项损失一一进行了核查,认定医疗费用合计为94450.31元,误工费为26450元,护理费为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828元,营养费为920元,交通费为800元,残疾赔偿金为105364元;对于邓志明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蒋天华因其侵害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制裁,因此精神抚慰金一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邓志明还提出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的要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故认定邓志明因此次伤害所产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36312.31元。法院综合考虑此次事件的成因和过程,认为小慧并非原告伤害的后果责任人,因此不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邓志明和蒋天华均有过错,确认蒋天华对邓志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蒋天华赔偿邓志明165479元,其余部分损失由邓志明自行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