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855
原告小李和被告小袁均系被告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12年4月27日上午第二节课后课间休息期间,原告将牛奶喷到被告小袁身上,由于小袁已将自己的牛奶喝完,没有牛奶向原告喷射,于是小袁就追逐原告,并从后面将原告推倒,原告的牙齿撞到课桌上受伤。同学将原告送到林老师办公室。林老师将原告带到学校的医务室检查处理,发现原告的牙齿有松动,需要到医院就诊,于是林老师电话联系原告的父亲未果,就电话联系了小袁的家长。被告小袁的父亲到校后,林老师向被告小袁的父亲陈述了事情发生的过程,并解释其还要上课,就要求被告小袁的父亲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后被告小袁的父亲将原告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原告两颗门牙的牙根不能复原,必须做种植牙。原告认为小袁是直接侵权人,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课间的监管有过失,在原告受伤后,没有立即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所以被告某小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求被告小袁父母、学校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0299.47元。
学校则认为: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有班队工作手册、学生安全责任书,证明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的事实。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后,也将原告送到医务室进行了检查处理,并安排小袁的父亲将原告带到医院进行治疗,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两颗门牙根尖1/3根折系因被告小袁从其后面将其推倒,其牙齿撞到课桌上所致,被告小袁系直接侵权人。纠纷发生时被告小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小袁的父母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先将牛奶喷到被告小袁身上,从而引发被告小袁追逐、并推倒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小袁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日常教育活动中已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在事发后,也及时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了初步的检查处理,并安排被告小袁的父亲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某小学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故被告某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小袁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小袁的父母共同赔偿70%,由原告自行负担30%。原告认为小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仍应由教师在场进行监管,没有法律依据;课间休息期间学生并不一定会全体在教室内活动,要求教师在此期间在场对全体学生进行监管也不可能做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被告某小学延误了原告的救治时间,以及因延误救治导致原告伤情加重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小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袁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857.47元的70%,为600.23元,驳回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