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欠条来起诉 火眼金睛破伪证
作者:钟文 王智勇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716
涂改欠条,3400元欠款变成了34000元,后持该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34000元及相应利息。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李某偿还张某欠款3400元及相应利息。
2010年,张某与李某合伙在天津承包工程。2010年10月17日,双方结算后,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由被告李某在欠款人栏签名。但该欠条有涂改痕迹,即“工资34000.00元”中“34”和“00.”之间一个“0”是后添加的,“叁万肆仟元正”是由“叁仟肆佰元正”涂改成的,“应得34000.00元”中“34”和“00.”之间一个“0”后添加的。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上只有李某的签名是其所写,其它都是原告书写,其签字确认时欠条上载明的数额是3400元,现欠条上大写、小写数额都遭到原告的涂改,该欠条已失去效力。对被告上述陈述,原告认为,欠条上确实只有被告的签名是被告所写,其余内容都是原告书写,但所有涂改均是经被告同意并签字确认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数额应为3400元。首先,欠条上大小写数额部分均受到原告的涂改,将大小写的3400元均改成大小写的34000元,虽然原告认为在改动后经被告签字确认的,但被告不予认可;其次,原告认为当时写欠条时将数额写错了,但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字除被告的签名外均是原告所写,且被告表示涂改的内容系原告在被告签名确认欠条后涂改的,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涂改的内容系与欠条主文同一时间在得到被告认可后形成;再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由原告保管,不排除原告对欠条上所有大小写数额在被告签字确认欠条后进行涂改的可能,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涂改系得到被告的认可;最后,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34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诉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对于企图通过涂改、变造等手段伪造证据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这样的做法不仅无法实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还会让自己面对法律的制裁,可以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