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邀请员工集体聚餐,主人热情劝酒却不料致员工醉驾摔伤后死亡,主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和实际损失总金额为71.5万余元,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判决,醉驾者文某自行担责75%,宴请者担责25%。该案老板的热情换来“最贵的劝酒罚单”——赔偿17.8万元

  

连云港某大酒店是一家私营企业,不久前,老板钟先生为答谢员工热情周到的服务而给酒店带来的丰厚利润,于晚上邀请全体员工聚餐,老板拿出好酒招待员工,一名厨师已经喝的“酒大”,老板还特意交代大家不要让厨师喝多了。可是就在即将散席时,他自己却劝厨师又多喝了三四两白酒。随后,文某驾驶摩托车与部分员工KTV歌舞厅唱歌,厨师歪歪斜斜的倒在沙发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厨师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大家劝他再等一会儿一起走,以便送他回家。可是文某执意不肯,他悄然离开歌舞厅后,在醉酒的情况下竟然迷迷糊糊的驾驶摩托车回家,因为酒过大难以把握方向,文在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途中突然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司法鉴定为其头部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连云港公安交巡警部门勘查,认定文某系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等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连云港某大酒店老板钟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厨师的亲戚找酒店老板理论未果后,将老板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因文某不胜酒力不愿多喝,但老板提出请他多喝几杯也无妨。喝醉后,文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其摔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老板钟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某饮酒系单位组织的集体行为,去歌厅唱歌也是集体行为的延续,应当属于下班途中遭遇的侵害行为,企业应按照工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作为法人代表,对饮酒员工在回家途中遭遇的伤害应承担责任,特别需要指岀的是,老板非但没有制止文某酒后驾车,反而放任文某的行为,更没有尽到对饮酒员工回家途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要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18547元。

 

被告老板辩称,文某本人在吃饭前说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且反复嘱咐他不要骑车,也没有安排他去参加唱歌。

 

连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厨师放任自己饮酒,让身体超出意识控制范围意外摔伤,应承担损害后果75%责任。但同时,连云港某大酒店老板作为主人,应尽到组织者应尽的注意、管理和保护义务。在厨师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时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由被告承担损害后果25%责任。法院一审判处酒店老板承担医疗费、赔偿金等25%责任,也就意味着他要赔偿17.8万余元。

  

法官表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首先,文某参加钟先生组织的宴请是雇佣活动的延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雇进行劳动时,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文某在回家途中受伤,属于下班过程,可视为雇佣活动的延伸。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钟先生难辞其咎。再者,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醉酒驾驶摩托车下班的危险性,且属于违法行为,却采取放任态度才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