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一张“纸”她失去了58万的继承权
作者:王国亮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241
有人说婚姻就是两个相爱的人走到一起共同创造未来,也有人说婚姻就是一张纸,需要靠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证去约束双方的行为。那到底哪种说法更准确呢?我们姑且不去探讨,不过结婚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蒋北村的丁某就因为没有这一纸结婚证,结果失去了58万元的继承权。
丁某的丈夫早年不幸去世,留下她和唯一的儿子相依为命,老实本分的丁某本不想再嫁,可是仅凭她一个女人实在难以支撑起一个家庭。于是1999年初,在村里人的介绍下,她和邻近的薛岗村的郁某走到了一起。郁某以前也有个老婆,婚后没多久因感情不和离了。因为郁某没有子女,他便搬到了丁某家中住,两人就这样一路走了过来,经过多年的辛苦打拼,一家人的生活渐渐有了起色。可没想到祸从天降,今年年初郁某经人介绍到新疆吐鲁番去打工,六月份的一天郁某在工地施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郁某不幸身亡。郁某的意外死亡给了丁某沉重的打击,悲伤之余丁某及时把噩耗告知了郁某的两个亲哥哥,考虑到路途遥远,缺乏处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经验,郁某的两个哥哥与丁某一同邀请了两村的村主任前往郁某所在的新疆公司讨要说法。在两家人和村干部的据理力争下,郁某所在的公司最终赔偿58万元了结此事。回来后,丁某与郁某两哥哥又在两村村主任的见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所得除去一切开支后由郁某的两个哥哥分得55%,丁某独自分得45%的赔偿金。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死者郁某的两个姐姐以不当得利为由,把丁某告上法庭。她们的理由是丁某并没有和自己的弟弟领取结婚证,无权拿走这笔死亡赔偿金。日前,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郁某的两个姐姐满腹怨怒,她们表示之所以打这个官司,全是因为气不服。郁某不幸死亡后,她们也想去新疆帮忙处理后事,但两个哥哥坚决不同意,竟然撇下她们与丁某和两村村主任去了新疆。更让两姐妹气愤的是,丁某与哥哥回来后,对此事的处理结果一字未提,根本没把她俩当回事。于是,两姐妹私下请人再次到新疆调查弟弟郁某的善后处理情况,得悉哥哥和丁某已经获得了赔偿时,她们爱恨交加、义愤填膺。想到郁某并没有和丁某领取过结婚证,就把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丁某返还不当得利合计人民币27万元。郁某的两个哥哥作为第三人与两个妹妹法庭上针锋相对,他们表示丁某与弟弟郁某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5年,亲友邻里皆知,这些年两个妹妹没有一天照顾郁某,都是丁某在照顾,理当分得部分赔偿款;特别在得知郁某出事后,他们有和两个妹妹商量一同前往处理后事,但一提起路费和来去费用姐妹俩就不吭声了,未能尽到姐弟情谊送弟一程的义务,如今事情处理完了却想要好处,实不厚道。并解释说如果没有丁某作为配偶的身份去据理力争,根本不可能达到赔偿利益最大化。甚至提出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门的水,娘家的家事女儿不便再插手。两个哥哥的观念甚至引起旁听席上数十名旁听者的共鸣。
虽然很多人都认同被告方的观念,但法律并不认可,顾高法庭审理后认为,尽管丁某与死者郁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合法的婚姻,丁某的赔偿权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原告两姐妹起诉丁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合法有效;郁某因为没有父母和子女,他的赔偿金只能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分享,也就是郁某的兄弟姐妹均可依比例继承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另外,郁某的两个哥哥和丁某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在场签定的协议,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协议。但丁某虽未与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郁某的死亡给丁某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特别是事故发生后,丁某积极参与处理郁某的后事,为争取赔偿款做出了努力,双方应当从亲情角度考虑,妥善分给丁某部分赔偿款。法官的这一意见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和在场旁听人员的一致认可。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两个人相爱有没有结婚证书无所谓,其实不然,丁某正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结果法律也保护不了她。由此可见,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首先要尊重法律。结婚证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纸,而是一张不可或缺的法律护身符。
[法律链接]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共同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认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某1999年与郁某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因此,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