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4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徐某、秦某、徐某(均已被判刑)经事先合谋,由秦某负责驾车,从泰州至海安县海安镇河滨西路,对埋在该地段地下的电缆线实施盗割,共窃得电缆线252米,致使该地段7盏路灯不能照明。然后,四人将所盗电缆线销售给倪某(已被判刑),得款人民币11340元。经鉴定,所盗的电缆价值合计人民币14364元。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单位报案后,经技术侦查,发现秦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1519日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当日,秦某被河南警方抓获,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盗窃路灯电缆的事实。201341日,被告人李某被河南警方抓获。

 

法官提醒:对于国家电网这样的资源进行破坏和盗割,不仅仅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甚至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安全,这种做法要不得,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