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亦需“资质” 工地致死“包头”获刑
作者: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298
在多数人的意识里,农村建房不需要施工资质。然而,当无资质施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时,相关责任人却无法逃脱刑罚的处罚。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史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某月,被告人史某在不具有相关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周马村李某家楼房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史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致墙体倒塌,致在墙下施工的黄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史某自知责任重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多数群众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往往找当地的包工头组织一些人进行施工,这样的队伍通常缺乏安全生产的意识,施工过程中致人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故发生后,“包头”和业主往往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包头”虽然积极赔偿,也具有自首的情节,但仍受到了刑罚的处罚,值得我们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