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产“黑心棉” 双双领刑罚十万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328
夫妻合伙开作坊,用下脚料加工棉胎,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黑心棉”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
从浙江来张家港打工的陈某和邵某系夫妻,2010年9月,两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黎明村租下一间民房,开起了棉胎加工作坊。生产棉胎需要原料,但是陈某从不通过正常渠道采购棉花等原料,陈某有一朋友江明(化名)也是从事棉胎加工产业,平日里从各个纺织厂收购厂家不要的纱头棉花等下脚料,然后进行分拣,挑出好的自己加工,剩下的就扔掉。陈某看中江明挑剩下的棉花纱头,全部予以收购用于加工棉胎出售。
2011年10月,经群众举报,张家港市工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局对这个加工劣质棉胎的窝点进行查处,执法人员描述,当时作坊内空气浑浊、飞尘满屋,让人呼吸困难,现场都是化纤废料、纺织下脚料、破烂棉絮、脏臭棉絮等物。加工好的成品棉胎外包装上赫然印着“幸福牌”、“南京牌”,有1200余条,打开外包装,薄薄的白色表层下面全是黑色絮状物,可谓金玉其表,败絮其中。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扣缴,并进行集中销毁。
据陈某交代,生产一条劣质棉胎的成本只有1到2元,然后以每条七八元甚至十五元左右的价格将棉胎销售给个体商贩,销售金额高达6万元。
据了解,这种“黑心棉”里面都是化学物质和病菌,皮肤接触后容易出现瘙痒、红斑点等症状,严重者会患上牛皮癣等疾病甚至中毒,而碎棉絮漂浮在空中,容易进入呼吸系统引发呼吸道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邵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