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依法追缴当地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三十九万余元。

 

2011年,被告人凌某注册成立扬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负责人。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陷入亏损境地,并拖欠昌某、杜某等110名职工工资共计39万余元。201110月,凌某将公司部分财产转移至淮安市某服装厂,随后弃企外逃。110名工人眼看工资无望,无奈之下向当地政府求助。为保障工人工资及时得到兑现,当地镇政府先行垫付了凌某所拖欠的工资款。而凌某始终没有露面,并支付工人工资。今年5月,凌某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