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同事眼中的“聪明人”,他大学文化,江苏省某船闸管理所职工、泰州市某建材物资经营部投资人。早年在股市行情好时,曹某赚了不少钱,但由于其过于沉迷,最后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为了偿还债务,“聪明人”想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骗取钱财。找到“途径”的曹某铤而走险,以虚假合同从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分别骗得巨额贷款和借款。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15月至20122月,被告人曹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建材购销合同和造船合同,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佴某、袁某、唐某、王某等人作为担保人,两次与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供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700000元。201231日,被告人曹某采取类似的手段,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在进行上述贷款或借款时,其已欠有巨额债务。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未能清偿上述款项,其已累计欠债人民币500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其有正当职业并有工资收入和房产可以还款,其贷款及借款有担保人担保,且其在正常偿还利息,其想通过贷款及借款做生意、炒股赚钱还款,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曹某还辩解称受害人应当知道被告人提供的合同及贷款理由是虚构的,但为了还旧贷而审查不严继续放贷,故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另外,部分债务在案发时没有到期且损失没有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曹某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申请上述贷款或借款时已欠有巨额债务,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为归还债务,被告人曹某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或借款,此后寄希望于通过炒股获利等不确定因素还款,案发时其客观上没有自行还清款项,也没有自行还清巨额欠款的能力,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上述辩解意见不应采纳。对于被告人曹某提出受害人有过错,部分债务在案发时没有到期且损失没有造成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相关的诈骗行为,案发时也没有自行还清款项的行为和能力,其行为已构成相关犯罪,受害人有无过错及债务有无到期不影响本案相关犯罪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