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拍他人 “床照”郭某锒铛入狱
作者:谷玲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216
郭某在南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婚外情和商业情况等进行调查。2010年1月,公司接到一个调查婚外情的业务,委托人将被调查人杨某的信息发给公司,要求拍摄杨某与别人上床的照片,如果能拿到照片,将支付3万元的报酬。郭某接受公司的指派,前往泰州对杨某的婚外情进行调查。
2010年春节前后,郭某先后两次来到泰州,但并没有获取有关杨某婚外情的任何信息。为了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近距离拍摄杨某与他人的“床照”,郭某在常州市通过他人伪造“江苏省公安厅”印章1枚,在苏州市采用复印等手段伪造《关于缉毒缉私明察暗访的通知》等国家机关公文共计10余份,其中十份加盖有其伪造的“江苏省公安厅”印章。2010年4月12日,郭某跟踪杨某来到市区一家宾馆,当确定杨某与某一男子进入宾馆215房间时,郭某伙同张某敲响了宾馆215房间的门,向杨某出示《关于缉毒缉私明察暗访的通知》等国家机关公文,同时自称“江苏省公安厅缉毒大队民警”,意欲以缉毒为名取得杨某某及其朋友缪某私生活的影像资料。由于设备问题,郭某并没有成功获取他想要的“床照”。郭某不甘心,次日郭某再次诱骗杨某试图取得其信任时,被识破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法院审理,郭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寄语: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合法的。但近几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 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这些调查公司为了满足雇主的要求,往往采用一些非法的调查手段,这些手段轻则侵犯他人隐私,重则像本案中的郭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通过这些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显然是不能被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