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爱如山。父亲对子女的爱之重毋庸置疑,但是应当选择理性的方式去爱,否则如曹某一样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

 

曹某的女儿小玉与女婿于某在2001年自由恋爱后结婚,两人陆续生了两个儿子。由于双方父母也较为熟识,一家生活得其乐融融。两人共同奋斗后取得了可观的财富,还创立了一家演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小玉。可是好景不长,正是应了“七年之痒”,2008年小玉与于某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经常吵架,一气之下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

 

某日,小玉无意中发现于某的短信中有个沈姓女子的暧昧短信,醋意大发,便跟于某大吵起来,于某承诺跟那个女子分手。第二天,于某不顾小玉反对,单独去处理分手事宜。这一去就没有回,小玉不停打电话发消息给于某,只得到“我在跟沈某去异地领取结婚证的路上”的回复。第二年,沈某生下了一名男孩。201011月,于某通过律师了解到他与小玉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实际没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犯重婚罪,于某便与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1112日于某联系小玉,要求变更演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小玉父亲曹某知道整件事情后,为女儿的遭遇愤愤不平,认为是沈某害了自己的女儿,暗自下定决心要为女儿报仇。20111214日中午3点,曹某前往沈某单位,在其办公楼下等候。不一会儿,沈某边打电话边进办公室,曹某尾随其进入办公室。随即,曹某一边骂着沈某一边揪着她的头发,将其打倒在地后,曹某又掏出自制的锥子猛刺向她的面部。后听到沈某呼救声的同事赶来制止了曹某。事后,曹某并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警察。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锥子1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