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遭遇意外 80后小伙不幸致残
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235
2009年8月,常州某大学学生赵某与学校和常州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由学校安排赵某至汽车公司进行实习。赵某在进入汽车公司后,被安排在人力资源岗位工作。可3个月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赵某在汽车公司某车间地沟内,因逆向攀爬行驶中的行车,被压伤双足。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赵某的左小腿毁损伤、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挫裂伤。后经相关司法机构鉴定,赵某为六级伤残。
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将学校和汽车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请求武进法院主持公道。
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公堂上三方各执一词
对于学生赵某的起诉,学校觉得很冤:一方面,学校在实习前已通过各种形式就安全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对处于实习期间的学生进行不定期督查,校方已尽到责任;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配合处理,为赵某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用,学校还主动探望赵某,并支付了慰问金,对于该起发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的意外事故,校方不应带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实习人员赵某的起诉,汽车公司也觉得很冤:一方面,公司对实习学生进行了多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在车间设置多处安全警示标志;另一方面,赵某是在人力资源处实习,其进入车间未经厂方同意,进入车间以后,又越过安全线,在地沟中行走,并且逆向攀爬移动平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但是赵某并不这么想:学校安排的实习,是课堂的一种延伸形式,学校理应尽到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同时,经与赵某同期实习的两位同学证实,在事故发生前,汽车公司的车间内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员工也时有攀爬行车的行为,公司对此也从未明令禁止。
三方责任各分担,法院认定学生也担责
武进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学校和汽车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赵某是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车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故学校对赵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汽车公司,在赵某实习期间,负有对赵某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为赵某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赵某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汽车公司虽然对学生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和一般注意义务,但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对进入生产区域内的赵某的违规攀爬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管理中存在着重大瑕疵。武进法院据此确定由汽车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未尽全责,武进法院依法认定学校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赵某本人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武进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逆向攀爬行驶中的平台具有巨大危险性,现其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目前,该案已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