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股东有权起诉解散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256
公司经营长期陷入僵局需解散,公司存续不能实现预定目的,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解散涉案公司。近日,仪征法院依法判决准许长期陷入经营僵局、难以正常经营的被告某工程公司解散。
原告李某于2010年8月10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了被告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拥有55%的股权,并成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接手被告公司的事务后,股东之间分歧较大,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运转,所有业务停止,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公司处于瘫痪状态。至今,被告公司一致处于僵局状态,没有一点好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没有开展业务,公司债务也无力清偿。2013年4月因未按规定年检导致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散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某工程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被告某工程公司从2010年8月以后就未能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无营业收入入账,公司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分歧,未召开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作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准许被告某工程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