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取差价”行骗 专找老人下手
作者:时良敏 王巍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36
批发电脑配件能赚取差价?假如街头有人这样跟你说,千万要留个心眼。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吴某,伙同他人谎称可以倒卖电脑配件赚钱,专门骗取老年人钱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起诈骗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经查,2011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伙同鲁某、陈某(均已另案判刑)先后在泰州市高港区、开发区等地,以合伙购买电脑配件赚取差价为名,实施诈骗2次,骗取被害人尤某等人合计人民币2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伙同鲁某、陈某在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寺巷大桥附近,以合伙购买电脑配件赚取差价为名,骗取被害人尤某(男,1943年11月28日生)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伙同鲁某、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锦绣购物中心附近,以合伙购买电脑配件赚取差价为名,骗取被害人康某(男,1942年5月22日生)人民币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5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人民币9400元。被告人吴某向本院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8000元。
另查,被告人吴某于1996年8月14日因容留卖淫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5月28日因诈骗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退出赃款、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劣迹、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多越多的诈骗份子以各种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行骗,常常把老年人这样的弱势群体作为行骗对象,利用他们防范意识较弱和贪小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屡屡得手。虽然诈骗者被绳之以法,但被骗的钱财往往难以追回,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家中有老年人的,平时应多提醒留意,切莫贪蝇头小利,遇事多留心眼,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识破犯罪分子骗局的,应当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