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一男子陈某利用其担任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勾结外人将贼手伸向公司储存的柴油,三个人分工协作,侵占高港某加油站的0号柴油108桶(合计22214升),价值人民币78389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另外两被告人也分获不同刑罚。

 

陈某原本有一份令人艳羡的工作,在加油站工作的他每个月的收入不菲,但他并不满足于每个月固定的收入,对加油站的油动起了歪脑筋。原来陈某在工作期间帮助维修过加油机,在维修的过程中其得知油枪齿轮被卸下后加油时加油机计量表不工作的窍门,思前想后觉得每次偷偷地用这个办法“揩点油”公司肯定不会发觉,于是陈某找到了邵某和张某,三个“油耗子”一拍即合,为自己找到这一生财的捷径兴奋不已。陈某趁其值夜班独自负责加油之机,事先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邵某前来拉油,邵某纠合张某天黑以后驾驶农用车并携带油桶赶至高港,按照陈某的要求将农用车停放在加油站围墙外,陈某卸下油枪齿轮后,将油枪递出围墙外,张某负责往油桶里加油,先后十三次共同侵占高港某加油站0号柴油108桶计22214升,价值人民币78389元。后来公司片区主管在审核相关的账目时发现该加油站油品严重短缺,加油站站长也发觉加油机的封条被动过,在找该加油站的员工谈话时陈某自觉瞒不住,就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将卖油得到的赃款退给了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邵某、张某内外勾结,相互配合,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邵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受害单位的损失已经挽回,故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