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汉驾驶农用车在乡间土路上行驶,被一村民设卡拦车索要“过路费”,醉汉一怒之下将设卡收费人打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时发现打人者是酒后开车。8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志高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53115时许,魏志高酒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经过本县茆圩乡官庄村境内的一条路段中,因被沈书林拦下违法索要过路费而引起争执。在双方争吵中,魏志高对沈书林实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后,又将沈书林使用的小凉床烧掉、桌子踢坏。随后,魏志高又用脚踢已倒地的沈书林,致其左侧第8-10肋骨骨折伴左侧液气胸,构成轻伤。经检验魏志高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案发后,魏志高明知有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当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沈书林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志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志高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志高犯数罪,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魏志高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