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热衣少金链亮 飞车抢夺被判刑
作者:邹心丽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26
夏日炎炎,女性佩戴的黄金项链,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下手的目标。近日,两名专门抢夺金项链的“飞车大盗”被武进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六年。
进入夏季以来,市民身上衣服也变薄变少了,抢匪也开始盯上了市民脖子上和手腕上的金链子。
来自安徽的王某和吴某是老乡,王某多年前因盗窃罪被判过刑,2006年刑满释放的他干起了开个体摩托的行当,经济一直不宽裕。今年老婆又生下了女儿,王某觉得手头更紧了。7月份,老乡吴某到常州找工作,王某就开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吴某四处求职。
8月7日一大早,王某和吴某又开着摩托车出去找活儿了,当车开至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棉花村路段的红绿灯处时,吴某在后座上说,“前面那个女的脖子上有一条金项链,粗的,把它拖掉吧”。王某听罢就慢慢把车靠过去,座在后座上的吴某用手抓着那个女的脖子上的金项链,用力一拉,金项链就拉断了,吴某得手后,两人迅速驾车逃走。当天下午两人就在常州花园新村附近的金银加工店把抢来的金项链卖了五千多元,赃款两人对半分了帐。
大概是觉得这份“工作”找得实在是不错,光8月份,两人驾驶摩托车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奔牛镇、新北区罗溪镇等地,采用乘人不备等手段,飞车抢夺作案5起,抢得黄金项链5条,重71.09克,合计价值人民币312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多次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夏季高发飞车抢夺金首饰案件,而这5起案件的被害人均为女性,所以女性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佩戴有金项链等贵重首饰步行时,尽量不要靠近机动车辆,要时刻注意身旁、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走走停停地摩托车、汽车。如遇到被抢夺案件的发生,当事人要力所能及记住犯罪嫌疑人所乘坐车辆的型号、号牌、颜色,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