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按期还贷,是每个贷款购房人该履行的义务,然而近日响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买房人因为粗心忘了按期还贷,付出了代价差点痛失房屋。

 

20097月,王某与响水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款304880元,房屋的首付款为 104880元,余款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响水县支行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房产公司为王某作了担保。2011年由于王某陪妻子在南京看病一时粗心忘记了还贷这件事,连续好几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响水县支行直接扣划了担保人房产公司账户上的19万余元冲抵剩余的所有房款。现房产公司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垫付的房款否则就要收回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房产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房产公司向银行支付房款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鉴于王某一时粗心,也有还款的诚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某在半年内向房产公司支付垫付款。

 

法官提示,按期偿还购房按揭贷款不仅是按揭借款合同的义务,更是关系到购房人的诚信档案,一定要仔细慎重按约履行,千万不能粗心大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