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疏散、封锁现场、排爆手搜爆……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巡防大队民警、特警悉数奔赴现场……这不是演练,更不是电视,而是发生在常熟市海虞北路常客隆超市内的真实一幕!大动干戈的原因,竟是有人以炸弹相威胁索要财物!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本市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罗某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

 

罗某,男,37岁,重庆市人。20121128日下午,罗某用手机先后打电话给常熟市大润发超市、常熟市常客隆超市,编造在超市内放置、引爆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分别向大润发超市、常客隆超市索要人民币3万元。其中常客隆超市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至现场,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这样一折腾,导致超市当天被迫停止营业,好在最终排爆人员在超市内并没有发现任何爆炸物。

 

次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常熟市莫城飞越网吧门口将罗某抓获。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系《刑法修正案(三)》所增设,自20011229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和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虚假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二)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三)其他虚假恐怖信息。

 

【法官寄语】

 

近年,各地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目的多数是出于打击报复、索要钱财,甚至是开玩笑,但却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与淡漠,造成了社会大众的恐慌和警力资源的浪费,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或许过于荒唐与疯狂,但对大家是个警示,一方面要懂法、畏法、守法;另一方面,遇事要理性,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兴起而不计后果莽撞行事,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害人害已,抱憾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