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谜情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75
日前,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对是否发生车祸的基本事实产生较大争议,致使案情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
2011年7月18日17时董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沿华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潮服饰公司路段摔倒,当时有辆货车驶过,后交警天宁大队现场勘查、走访,提取了新潮服饰公司门卫的监控录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货车右侧与第三人所驾车辆左侧相擦,致董某倒地受伤,该货车逃逸,无法确认肇事车辆,该事故逃逸货车负全责。后董某所在单位某电子公司还为董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据该责任认定书作出董某系工伤的认定。但在此之后,该电子公司无意中听说董某系自行摔倒的传说,且新潮服饰公司门卫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遂到新潮服饰公司门卫调取了监控录像。电子公司认为,董某系自行摔倒受伤,未与货车相撞,故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但董某坚持认为其骑电动自行车被卡车擦到左膀摔倒受伤。
承办法官为此至现场进行了勘查,初步测算,新潮服饰公司门卫的监控录像可监控的范围大约为十五米宽,该公司南面为东西走向的道路,路基高于华阳北路,从监控录像看,货车从画面右侧以四五十公里/小时的速度从右至左(即从华阳北路自南向北)通过画面后,董某骑电动自行车从画面右侧出现,以二十公里左右/小时的速度从右至左(与货车同一方向)骑行,至画面中段突然摔倒受伤。董某在庭审中确认该录像为事发当日所录,画面中发生事故的即其本人。
董某系自行摔倒受伤,还是货车右侧与董某所驾车辆左侧相擦致董某倒地受伤,成为本案的关键。
由于争议较大,本案经院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因无明显的证据推翻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董某到地的时间与人车接触可能存在时间差,承办交警在市法制办进行调查时陈述根据监控的分析、判断,货车从董某身边经过时对董某影响较大,造成了交通事故,并非董某自已摔倒受伤。结合董某的陈述、报警人王伟华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应予采信,董某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法院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求,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