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受害者 反成侵权人
作者:蒋俊峰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47
日前,海陵法院调解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本是受害者的金某,却因一时冲动成为侵权人,为此付出6000元赔偿。
金某和张某同在某施工路段从事铺路施工。2012年8月10日,金某的铲车由其雇来的司机驾驶,停在施工道路的一侧,张某的自卸大货车本由其雇来的司机驾驶,当天却是张某本人驾驶(无驾驶证)。
张某在行驶中,货车前保险杠刮坏了金某的铲车轮胎。张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前来核保,对铲车轮胎核定900元的损失。金某不同意,遂强行让张某将大货车开至其指定的地点,称若不赔偿3000元,别想把车开走。
8月13日,张某的妻子和司机到货车停放地派出所报案,要求金某放车。派出所调解赔偿事宜未果,之后张某再未找金某要过车,该车钥匙也一直在金某手里。金某扣车至8月20日,才通知张某把车开走。
2012年底,张某起诉要求金某赔偿因扣车导致自己的营运损失。经鉴定损失额达10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8月系施工期,因扣车停运导致的营运损失客观存在。同时合理划分金某和张某对停运产生损失的责任,由二人分担损失,取得了双方的认可。最终,金某当庭支付张某6000元停运赔偿款,并放弃向张某索要轮胎赔偿的权利,本案得以调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