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知被转让人经营出现经济危机的情况下,被转让人和转让人隐瞒内情,诱骗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后主张债权时方知内情,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经营鱼饲料,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周某借款。杨某从事鱼类养殖,欠陈某鱼饲料款。2010126日,陈某将欠原告周某的51万元债务转让给杨某,由杨某向周某立51万元的借条。

 

2011725日,杨某在射阳县公证处亲笔书写“关于我杨某、陈某、周某之间的债务转让一事的说明”1份,内容为“2010年的饲料由陈某供应,后来在8月份240亩鱼全部死光,陈某见我还不起饲料款,就和我说把此欠款转帐给周某,因为陈某借周某51万元,我说只要你说得通就转,反正我欠陈某钱要还,欠周某钱也要还,后来他们说好了,我就去转了,我打的借条51万元,由陈某担保,陈某某见证,周某不知道我鱼死了,陈某知道我鱼死了,才要转此债务的”。同时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庭审中,杨某陈述此说明是原告周某写好草稿,他抄写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2011727日,证人陈某某在射阳县公证处亲笔书写“说明”1份,内容为“对陈某、杨某、周某三人换条一事说明如下:陈某跟杨某要饲料款,杨说现在没有钱,陈某讲我欠二姐周某51万元你跟周某讲,把我欠周某的51万元转给周某,杨某说只要周某同意我条子照打,后来他们两个人去找周某,说换条子,当时我在场,周某问杨某你鱼养的怎么样,陈、杨二人都说养的很好,后来3个人就把条子换了”。同时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处对被告杨某和陈某某的情况说明作出的公证书,合法有效,应予采信。两被告向原告周某隐瞒被告杨某养殖的鱼死亡的情况,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周某在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被告陈某的债务转让给被告杨某的行为可撤销。遂作出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杨某之间为债务转让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