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15000元借条在手,王某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官司会输掉。然而,事实摆在面前,今年628日邗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还得从2007年的春天说起。

 

原告王某诉称,200756日被告张某向他借款15000元,并立借据一张,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几年里被告一直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201342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原始借据1张。他对自己的胜诉充满了信心。

 

这起看起来再简单不过的借款纠纷,在被告张某答辩后变得复杂起来。

 

被告张某辩称,借款15000元属实,但当时是临时借款,几天后即将15000元还给了原告,还款时有证人陆某在场。由于原告未将借据带在身边,大家又是同村人、好朋友,所以,还款时未收回借据,但原告答应回去后立即撕掉,不会再要第二次钱了。想不到时隔6年多,原告王某又拿出了当初的借据并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陆某证明了被告还款给原告的事实。

 

借款属实,但本案的焦点集中到了被告张某是否确已将借款偿还的问题上。

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陆某的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虽然原告提出陆某是被告雇用的人,陆某与被告有亲戚关系,但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亲戚关系都不能必然得出他们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结论,因此,不能否认两证人证言所具有的一定的证明效力。当然,单凭证人证言也许还不足以认定被告还款的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还有相关的间接证据与此相印证:

 

1、原告于20075月借款后,于当年11月份家中建房,如确对被告享有债权而不行使,不合情理;

 

220083月原告与他人接受了被告小房子、船和鱼种的转让,并向被告支付了转让金,如原告确对被告享有债权而又不行使抵消权,显得不可思议;

 

3、原告及其子、其妻对15000元借据由谁保管、是怎么发现的等问题说法不一;

 

42011年原告经营亏损数万元,并请他人担保贷款,2011年又向他人借款,在此情况下,原告仍未向被告主张债权,更与情理不合。

 

据此,邗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借款确实未还,两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认定,且被告当时并无还款的资金来源。

 

扬州中院审理认为,目击还款证人陆某与被告张某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词所反映的事实与被告张某的陈述及原告王某六年多未提及借款一事相互印证,故其可信度较高;原、被告两人当时关系尚可,张某还款时,在王某未带借据又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要求王某出具收据,符合农村习惯等等,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张某借原告王某15000元借款已经偿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