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误差过大起诉退房 业主获赔12.5万利息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89
房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业主就有权退房。但退房时利息该如何计算,其中大有文章。8月29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业主成功退房,并获得赔偿款12.5万元。
2008年5月,市民张先生买了套商铺,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铺建筑面积34.42平方米,总房款为58万余元。双方还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方按买受人已付款的5%利率给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近30万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9万元。2011年3月,张先生提前归还了银行按揭贷款,期间支付了利息2.3万余元。
2011年3月,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收房通知书》上实测面积为36.42㎡,照此计算,面积误差达到了5.8%,已达到退房条件。尔后,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开发商很痛快地同意退房,但在如何计算房款利息的问题上,双方起了争执。在张先生看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5%利率给付利息。理所当然是从支付购房款之日起,按照年5%的利率支付利息。开发商却说“想得太美”,称只能按照已付款的5%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按照开发商的算法,张先生最多只能拿到近3万元的利息。扣去给银行的利息,近60万元相当于白给开发商用了好几年,张先生心里不服气,在几次协商未果后,于今年5月,将开发商诉至天宁法院。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张先生的解释符合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应予以采信。计算了张先生的各项损失后,天宁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