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身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子还款获支持
作者:常备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70
老李与老张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01年老李为建房像老张借款70000元,后老李陆续归还40000元,尚欠30000元,老李出具借条一份给老张。2010年,老李因病去世,其所建房屋由其子小李继承并居住。老张为追回借款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代为归还其父所借30000元。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令被告小李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30000元。
原告老张诉称,当年老李向我借钱就是为了建房子,现在老李过世了,房子也归了小李,老李所借的30000元理应由小李偿还。
被告小李辩称,我不知道我父亲曾经想原告借过钱,就算借过钱,原告也不能证明所借的钱是用在建房上了,更不应该向我要钱。同时,我申请对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原告起诉小李于法有据。被告小李作为继承人,已经继承并掌控了其父老李所建的房屋,故应当对其父身前所欠债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关于被告小李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符合笔迹鉴定所需的相关对比材料,致使客观上不能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