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彩礼还是礼物?
作者:祁宏亮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245
婚前男方给女方赠送了金器和钱款,最后种种原因之下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上述金器及钱款。日前海门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返还婚约财产的案件。
2012年,李某同赵某相识相恋,随后双方感情稳定发展,也渐渐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13年年初李某便向赵某赠送了人民币近10万元和金器,随后双方开始同居。但之后双方却因为一些小矛盾使得关系急转直下,之后不但婚无法结双方甚至为此对簿公堂。
庭审中双方不论对于相识恋爱还是同居关系以及赠送款物的事实都不存在异议。但对于赠送款物的性质双方却存在一个重大的分期。原告李某一方称其送于赵某的钱款及金器是彩礼,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所附加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双方最终未能够结婚,按照法律规定,该款物赵某应当返还。而被告赵某一方则认为该款物并非彩礼而是普通的赠与,是礼物,在赵某一方看来为了结婚向李某所要款物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才应当返还,但己方始终未曾有过“索要”的行为,所以该款物的性质就变成了普通的赠与,因而这笔钱款和金器不能称为彩礼,虽然数额较大但也只是正常赠送的礼物。
承办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适用法律。虽然被告方认为对于该笔款物其没有索要的成分,故而这笔款物不是彩礼只是普通的赠送,这一理由是无法成立的。订婚的彩礼在法律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附条件的赠与发生法律效力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所附的条件成立,由此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财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只有结婚的条件成立,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赠与才对双方发生效力。本案中双方未有领取结婚证,故而该笔款物应当返还。
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几经调解后,考虑到对赵某造成的影响及风俗,双方最终达成了返还意见,这一案件亦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