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后栽入道路边的水沟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最后责任的划分无法认定。后死者家属将货车车主、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承担所受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原告诉称,2012103日上午,王某正常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面行驶,因同方向行驶的被告驾驶的货车超速转弯,导致王某躲避不及栽入道路西侧水沟中,致其受伤,车辆受损,送至医院抢救6天后死亡。而被告表示,在超车转弯时候把注意力放在转弯上,没看到摩托车。通过卡口监控查证,两车一前一后相继经过,间距是11秒,相关证人也证明摩托车掉入河沟时货车刚好经过,但有没有发生碰撞不得而知。同时勘查结果显示,未发现被告货车和王某摩托车有接触痕迹。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因现场无监控录像,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从查明的案情来看,王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货车司机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具有较大的盖然性,但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原告与被告货车车主就本次事故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的损失达成协议,被告货车车主当庭给付原告47000元;而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