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进法院执行局与行政庭运用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成功化解了王某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2002819日,常州甲纺织品公司开业成立。2004年,王某为常州甲纺织品公司建造办公楼、厂房等,建设过程中,因该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20041210日,以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的南面部分协议抵偿归王某使用,后王某在取得的部分土地上建造了房屋。200576日,常州乙纺织公司开业成立。20061213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座落于礼嘉镇某村的700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权出让给常州甲纺织品公司。2007119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以常州甲纺织品公司变更为常州乙纺织公司为由,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向常州乙纺织公司就上述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常州乙纺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向武进法院起诉。武进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登记在常州乙纺织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清偿给债权人,同时对王某所称的债权按比例提留于本院执行款帐户,并告知王某可以提起相关诉讼后,依生效法律文书领取款项。王某以其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武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进法院受理该行政案件后,经向工商部门调取相关的材料、现场勘验后,发现常州甲纺织品公司与常州乙纺织公司均系为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同一法人的变更,区政府向常州乙纺织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一旦被撤销,则会影响到多起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的效力,导致行政机关赔偿。为此,行政庭和执行局向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汇报了案件情况,院长作出指示,要求加大协调力度,努力化解该案件。武进法院即组织执行局和行政庭相关人员经过多次到所在乡镇,会同国土部门和所在镇政府协调该案。经过多次协调,终于促使王某与买受人林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将其所建造房屋约1800平方米及相关附属设施归并给买受人林某,由买受人林某分三次给付原告李伟峰人民币1318073元,并由王某领取提留于法院帐户的人民币181927元,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协议签订后,由于买受人林某经营之初,支付上述款项较为困难,双方又发生矛盾。为此,分管副院长又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后促使买受人林某支付了上述款项,王某则搬出上述房屋,将土地和房屋一并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