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案件执行启动未成年人名下资金监管
作者:朱旻 陈祥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750
“有了这踏踏实实的98万,孙子以后的生活就放心了!”江苏张家港法院少年庭,王老伯拉着庭长陈美芳的手激动地说道。
8月中旬,张家港法院在该起执行案件中启动未成年人名下资金监管机制,指定银行为该案中未成年人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联合多家单位对账户进行共同监管,以保障未成年人无忧成长。未成年人王晓(化名)今年14岁,父亲去世后,长期与祖父王老伯共同生活,王晓母亲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引发大量诉讼。在对其母与他人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张家港法院依法对母子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拍卖,拍卖后,王老伯坚决不同意将属于王晓所有的98万元拍卖款项交由其母保管。最终,在张家港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将资金以王晓名义存入指定的市农村商业银行,由法院、市妇联、市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联合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对资金实施共同监管,直至王晓成年。
8月28日,张家港法院以新闻发布形式向媒体和社会各界正式公布未成年人名下资金监管制度。发布会介绍,今年7月,张家港法院与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出台《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在张家港法院设立与上述四家单位共同组成的 “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委员会”。
《实施办法》细化未成年人名下资金的存储、监管、支取。规定在未成年人、监护人双方达成将未成年人名下资金交由监管委员会监管的书面协议后,由监管委员会对监管事项进行审查,确定适宜监管的,由法院向指定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发出开户通知和存款止付通知,由该银行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开设定期存款专门账户,并在存单上加盖“属于监管下未成年人资金”印章,禁止存单通存通兑。同时,《实施办法》适用于诉讼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名下存款的管理,资金在5万元以上设立专门监管账户,账户一旦设立,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属于未成年人的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在未成年人成年后,由其自己支配。因未成年人发生重大疾病、产生大额教育支出以及其它为未成年人利益等情况需要临时动用账户资金,需在监护人一方或双方书面申请后,由监管委员会审查决定。
陈美芳庭长发布会采访中说道,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等相关诉讼中,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随意处分、挪用、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法律虽规定监护人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该规定因未成年子女对监护人的人身依附性而形同虚设,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只能依赖于监护人的良知。法官办案常在法定权利和孩子财产权利实现的保障上反复纠结。法官们认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要想得到保护,最好的办法是引入第三方监管。我们希望这一试水能为诉讼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带来今后生活的安全、安定、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