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博的运用及其法律沟通径路之研究
作者:金炼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1005
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它是一种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个性鲜明、运用便捷的网络传播方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审判机关重视运用法院微博这一互动沟通模式,用以司法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科学有效行使司法审判职能。然而,法院微博这一法律沟通形式尚处在初步探索应用阶段。为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让案件当事人及其参与人服判息诉,彰显人民法院应有司法品质,笔者就如何积极而又慎重地运用法院微博并有效防止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认真研究,以期将法院微博打造成为司法审判机关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公平正义的互动工作平台。
一、法院微博应用现状与规制研究方向
当前,中国司法审判界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一系列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举措的勃兴,其背景来源于中国经济体制由旧有的模式向市场模式的社会变革,利益多元社会环境正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社会风习,特别是在网络传播方面,社会舆情表达方式也因此经历着一场从来未有的深刻变化。例如,自从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起至今的一年多时间,微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影响力已经逐渐显现,微博已成为诸多重大公共事件的引发者和推动者、日常生活化的意识形态的构造者和主要承担者,并气势汹汹地要求在多元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占有一席地位,当社会热点问题突然出现时,传统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显得措手不及而又捉襟见肘。
(一)法院微博应用现状
为了适应和满足社会人群对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这一迫需求,上海市三级法院以及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首先在新民网上开通法院微博。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陈立斌这样概括法院微博的功能:"提高法院宣传的速度与广度,让社会公众更平和直接地了解法院;通过与网友互动,让法院更多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关切,促进法院的审执工作;通过微博来关注民生,体察民意,既是一次新尝试新探索,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新举措。" 新华网也发表题为《用好"微博客"这种信息传播新方式》的新华时评,文中指出: "互联网的特殊形式,使微博客这个平台显得常常众声喧哗,甚至泥沙俱下。目前微博客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大浪淘沙,不应因问题的存在而否定微博客的积极意义。实践证明,利用微博客传播快、影响大、社会动员能力强等特性,网络文化传播和文明建设可以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传播效果、更大的社会影响。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职责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应当以更加开放自信的态度对待微博客、用好微博客,通过微博客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妥善回应社会热点,努力引导好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全国法院微博虽然还处于自发性、分散化的尝试阶段,就数量而言,经过认证的法院微博也仅有百余家 ,但是,司法审判机关参与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个案的法律解释无障碍、大容量地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品质,已经成为法院微博运用的研究基本方向。
(二)法院微博承载的核心内容
笔者以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科学的法律沟通进路,离不开科学化人性化的法律解释进程。只有完善通畅的沟通渠道机制,才能够将抽象性的法律规范普遍应用于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案之中。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利益格局虽然呈现出日趋复杂的格局,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和尖锐,但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个核心环节仍然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没有良好的沟通互动环节,法律规范最终将无法形成预期的法律秩序。而法律解释的运行环节中显现力量不足正是司法审判机关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软肋所在。法院微博能否成功运用,关键在于如何凸显法律解释的运行并在其运用过程中的进行利弊规制。中宣部副部长王晨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微博客服务社会经验交流会上特别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互联网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充分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法院微博有效运行在于其解释法律的质量,不在于跟风作秀以及仅仅追求纯粹的信息发布数量。
(三)法院微博规制的研究意义和作用
本文拟从法院微博的法学运用及其规制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意在打破传统的法律解释模式掣肘,建立新型的矛盾纠纷解决运行机制,使法院微博成为司法审判机制与公众之间形成法律解释和法律沟通和谐互动的纽带,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构建起具有通用推广价值的法院微博运行机制。具体来说,本文提出的法院微博的规制的意义和作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解释是法院微博方法适用的前提。"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 ,这个命题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在法院微博中,法官所应用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都应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前提,只有将符合特定适用条件的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到适合的案件中,方才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例如,法官面对面对当事人患得患失的诉求,借助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用以固定当事人权利请求;运用司法解释展现法官的法律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让案件双方当事人明确抗辩权法律规范,从而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第二,通过法院微博沟通桥梁,释放司法为民的正能量。法院微博将具体案件当事人作为法律解释为对象,与传统方法相比更具有针对性,为法官提供一种法律适用的技巧和工具。古人云:法无二解。在法院微博中可以充分彰显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过程以及先后次序和步骤,表现法官在具体司法审判依法办事行为轨迹,凸显原本抽象的法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体化了的唯一性,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随意性得以有效制约。
第三,寻求与复制司法为民价值判断的进化动力。法院微博其在根本作用上还是表现对众多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利弊取舍,展现其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价值,例如降低审判资源和审判人员投入,提升案件调解和撤诉率,判决率明显下降;显著减少发回和改判案件;在廉政建设范围内真正实现司法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物理隔断,直接对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状况的进行实时而有效检验,起到了监督法官秉公执法、廉洁司法的法律保证作用。
第四,感受网络产品在应用法学范畴中的的交叉和融合。运用法院微博这样一种理性文化现象来表达和解读审判权有效运行过程,就是彰显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运用应用法学的论证与实践的过程,其最大功能在于发展出降低环境复杂性的法律适用机制、有效防止诉讼风险。英国思想家梅也因曾说过:法典出现后,如果人们机械地按法律来办事,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静态的社会,就可能会使法律与复杂多变的社会发生矛盾。当今世界是信息化时代,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已在审判组织中装备到位,但如果只重视"形而下" 的器物,却忽视其"形而上"的内涵,或者反之,则实现司法为民以及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谈。
二、法院微博规制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内容
沟通是法律的存在方式。法律沟通的意义在于,法律既不是法律的文本状态,更不是意在接受者的忍气吞声的无条件服从。当前司法审判实际存在着就案办案,案结事未了这样一种状况。尽管在日常审判工作中亦强调将司法审判运行职能扩展至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统一,实质内容在于诠释法律的善良,但是"三个效果"还只是停留在肤浅描述层面而已,实际运作中也仅是法官审判本职工作之外的附属要求,并非法官的司法本能范畴的解释内容。那么,法官应该如何从自身固有的审判职能原点出发规范地与社会进行法律沟通,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主体行动中的法律" ,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德国哲学家加德默尔下述论述值得借鉴和思考。他说:"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 因此,对法院微博进行有效规制,不仅是要求法院微博提供各种解释法律的正确方法,还需要对运用这些方法进行解释的结果所进行的论证创造。本文以法院微博发展模式及其规制与研究为起点,强调在法院微博这一法律沟通进路全程突出法律解释的所应有的作用,用以显现司法行为合法性的本质和渊源。
(一)法院微博规制的研究思路
本文研究法院微博规制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司法审判与社会进行沟通进路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法院微博与传统意义的法制宣传不同,法院微博是达成准确而又有效解释结论的必备工具,规制形态应放在法官裁判案件的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范畴来考虑,因此,凸显法律解释针对性的是法院微博之核心,体现了法官的具有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的话语符号。而法制宣传只在一个法律概念和规则宣传现行法律法规常识的上向社会进行传播活动。
1、凸显法律解释作用和功能
我国是注重概念的成文法国家,准确理解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解释则没有放到应有重视位置。法律解释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具备专业的思维方式和操作技能的同时,遵循一定的规则、逻辑和方法加以推进。传统的法律解释方式往往是不够严谨的法制宣传工作,其标准和要求是法院上级主管制定的,具体经办人员只是单纯的接受任务,缺乏法律意义上的解释意义,在实现司法审判目标过程中更缺乏对法律沟通进路的研判。
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应用各种方法阐明法律的规范意义 。法律解释一般被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等等。虽然理论上司法解释又分为两种,一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但在日常司法审判实践所指的司法解释是就前者而言的,对第二种意义上司法解释的研究却相形见拙。
然而在西方欧美法系,法律解释活动被认为是法官日常法律实践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必须掌握和熟习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也须决定和说明法律应当如何解释、如何应用到案件上。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这两种司法活动或过程是关系密切、不可分割的,甚至可理解为同一件事情。例如欧美法系的案例法,其判决的终局性包含着遵循先例原则、请求排除原则以及完全信任和尊重等原则。法官可以运按照遵循先例等原则,就相似的案件作出相关性和一致性的法律解释,体现了案例法在法律解释制度方面的的可操作性优势。而在我国,由于成文法及多种因素的制约,法律解释制度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完全可以在充分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和需要,总结我国传统中国法律解释中的经验以及中国几十年丰富的司法解释实践,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学。秉持这样的态度,本文着力研究和应用以法律解释为特征的法院微博,力求打造方便快捷开展法律解释的运用模式,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积极的探索与尝试。
2、以"要件审判九步法"规制法院微博运行走向。
法官面对当事人患得患失的诉求、欲说还休的诉辩和似是而非的案情,法官如何遵循法律解释机理,化繁就简,由表及里,层层深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最终直达公正结果,并使法院微博规成为一种事半功倍的办案方法。本文参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邹碧华所著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为法院微博规制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认识法律的要求是多向度的,法官要运用法律解释,目的正是定向引导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心态接受最终裁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院微博规制的运行路径需要有一个方便进行法律解释的路线图。法院微博的内容正是从社会人群对案件具体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评价因素出发,依照法律的目的、冲突利益的衡量、案件效果以及结案结果预测等诸方面,指导当事人充分思考和理解具体案件构成要件及其组成进行,而不能运用法律的抽象文义进行粗放式法制宣传式解释。而之所以引用"要件审判九步法"作为法院微博运行范围规范,是因为以"要件审判九步法"规制范围简洁适用、法律建构清晰,对理解和运用法律解释有的指引作用。
3、"反向还原" 作为法院微博的运行预设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为了要求法官按照一定规律增进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它阐明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否顺畅的审判思路管理,引导法官确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办案思路,并从权利请求开始,引导诉讼双方理清思路,找到共同争议点,使案件审判更为高效。而"九步法"用于法院微博其着重点就不仅适用法官的审判思路管理,而应该是从"九步法"这一抽象的过程反向还原的方法预设,将具体事物要件从抽象事由中分离出来,将规定具体事物的诸要素个别化,形成具体形象的的法律解释互动平台,这样,法院微博在法律体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之间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对此予以掌握的方法就不再是抽象的逻辑方法,而是一种互动性更强、而本质是相同的法律解释通用机制。
4、确定法院微博规制运行线路图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所要探明的法律规范的意旨 。正如德国学者阿图尔·考夫曼所指出的,"确定生活事实是否对应于规范事实,一直是一种'目的论的'判断,因为并非法律的文字在适用,而是它的'精神'在适用。" 为此,笔者以下三个关键词作为法院微博规制的法律进路整体流程,即:沟通、联接与转变。其中,"沟通"意味着法律解释在直观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往返流转;"联接"是指通过法院微博直观地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联接而达成互动模式;而"转变"则是确定当事人在法律解释具体引导下更改或放弃其原先的一己之见,最终接受法官作出准确裁判,从而确定"法律信息规范发出-法律沟通的互动表达-案结事了人和"这样一种法院微博规制运行线路图。
(二)法院微博具体规制内容
1、法院微博规制具体环节
本文所说的"规制"首先具有法律的涵义,即"规范和管制",或"管理和控制"。
我们知道,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类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个是法律适用,处理法律问题。 从当前微博现状来看,法院微博的运行趋势面临着大容量、高通量特征,其运行过程中虽然风险难以预见,但依据上述两个特征作为法院微博规制环节,其发展规律和运行趋势还是可以进行有效规范和管制的。
首先,规制参与法院微博群体,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关注认定事实,处理事实活动的社会人群。从而保证法院微博始终处于持续互动以及功能反馈的可控结构状态,以体现法院微博所承载的法律沟通应用价值。
其次,将法院辖区内的社区作为管理区块,在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社会人群工作人员参与下贯彻执行法院微博所规定的任务。因为"法律适用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推论行为,而是一种构建行为,并与法之发现者一同进入行为过程" 。法院微博运用现代科技网络平台,在法院辖区内的各个社区的社区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沟通和互动交流,展现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进程,进而在审判机关与社区之间建设一座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信息桥梁,社区群众以及管理组织可以快捷方便地应用法院微博这一法律沟通运行机制,可以无障碍、无限制地了解和参与审判职能进社区的相关活动。
2、法院微博规制内容。
在法院微博运行过程中,其所表述的典型案例既是司法品质的信息贮存,又是向诉讼参与人提供解决纠纷矛盾的参考方案。当某一合适的典型案例被应用于法院微博并向社会公布时,它的最大指导价值不在于判决结果,而在于提供给人们认识法律和应用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比法律规范更容易接受的法律知识。正如卢梭所说:"公民要求的只是法律和遵守法律。公民中的每一个人都很清楚,如果有了例外,那就会对他不利。因此,大家都怕有例外,而怕有例外的人就会热爱法律。"
显然,将典型案例贯穿在法院微博中有效发布是一项可操作性强的法学应用任务。通过法院微博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解释、典型案例应用类型以及应用结构等法律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便可以将法院微博规制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3、法院微博如何规制
以载入法院微博的电子手册作为运行目录。在法院微博穿插运用电子手册,可以做到,在法律方法在赋予法律自身以鲜活的生命力的同时,还保证着法律不被曲解,维护着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法院微博运行目录具体内容是:(1)法院微博目标与方法;(2)法院微博法制宣传与法律适用;(3)法院微博规则体系及其咨询与指导;(4)法院微博诉前调解;(5)法院微博网上立案、诉中交流、判后释疑;(6)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与司法能力素养;(8)法院微博联络沟通互动渠道方式介绍;(9)常见法律纠纷预告与预防。
"事实上,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的学术界,法学的主流都是解释法学,应该是那种积极进取地介入影响社会、参与运作的学术态度。" 在法院微博规制载入电子手册作为规制目录,并具体予以实施与实现,正是引导法官积极向上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具体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并让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三、法院微博的法律沟通径路形态
在我国,法官在解释法律具有创造性面临着许多的挑战。因为,法官所解释的法律条文是抽象的,而法官据以解释的规则也是抽象的。以抽象的形式解释抽象条文,其结果也只能是抽象的。理性的当事人对抽象的法律推理、抽象的法律解释,可以完全按照裁判条文去做,也可以询问法官为什么这样做;而非理性的当事人则可以完全不这样做。如果法院微博以形象的方式来解释具体的案例,以及该案例所涉及法律条文、规则和裁判结果,其受众可以从中得到形象的、具体的认识。法院微博可以运用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卡通漫画等形象化方式,作为法律解释的表现形式,进而以案例解释作为表达内容,目的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确定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律进路,创造性的展现法官主观能动地理解法律优良素质,创造性地的展现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优良品质。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以其为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研究并在法院微博贯穿运用形象化、艺术化法律解释,无疑可以拓展社会人群认识法律和服从的视觉和心理空间,优化司法审判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方式和手段,让个案当事人在挣扎解脱自己所处的心理痛苦时间要比法律规定的规则运行时间要短。正如美国法学教授詹姆士 e .邦德所说:"法官只有像艺术家那样行事,才能维护立宪政体并保证法治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