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上演警匪大片中的追车逼车,致二人轻伤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事发后赔偿到位,2013827日,如皋法院仍然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庭逮捕,送如皋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郭某与两受害人细男、丁女夫妻均系同乡人,曾经与丁女在某镇共同经营过饭店,后因诸多事情,双方发生矛盾,丁女辞行不见。201321417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如皋市某镇花马公路行驶,偶然遇到被害人细男驾驶的面包车,车上载其妻子丁女和女儿。被告人郭某遂驾驶车辆追赶,并用其轿车逼细某的面包车,想逼停车辆,细某也发现郭某的车辆及意图,二车遂在马路上演“警匪大片”中的追车危险一幕,在被告人郭某的追逼过程中,受害人细某因操作失误导致驾驶的面包车撞向路边的树干,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细某及车上的妻子丁某均受伤,后经鉴定二人均分别构成了轻伤,车上小孩构成轻微伤。面包车损坏损失经鉴定为6480元。事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公安机关大量调查取证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再次询问时,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民事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调解,其与两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28000余元,未能得到两受害人的全部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驾驶的汽车追逼受害人驾驶的汽车,制造高度危险,致使受害人躲避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将车辆撞上树干,造成两受害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受害人损失,均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严重,其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大,故不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